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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第3章企业营销市场分析
海西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事先告知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海西州建设局的委托,我站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为规范监督工作,体现“阳光监督”的原则,现将监督内容、形式、方法、措施、程序等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及有关机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本告知书下发至各有关责任主体,并与本站监督员保持联系。希望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本告知书的要求配合监督工作。本告知书最终解释权归我站办公室,电话:0977-8216600。1.监督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1.5《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7《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8《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南》(第二版)2.监督内容2.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本站按以下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1.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条的情况。2.1.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2.1.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2.2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本站按以下规定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2.2.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2.2.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2.2.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2.2.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2.2.5实体质量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监督人员将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2.2.6节能材料必须为青海省建设厅认证推广的产品,具备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书、见证取样送检资料;2.6.7相关技术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2.3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3.监督形式本站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对受监工程实施监督3.1日常监督,一般由不少于二名监督员组成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监督小组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工程控制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质量行为实行日常监督,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实施监督。3.2监督督查,由监督员组成,副站长或站长带队。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行为、项目监督小组的日常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4.监督方法4.1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之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人员学习本告知书内容,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工作。4.2日常监督是在各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形象进度通知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将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安排组织监督,监督包括以下内容。4.2.1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的组成和人员的资格、主要人员履职情况等;4.2.2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承发包行为、从业资质、工作质量等;4.2.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控制。检查内容包括:进场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材料(构配件、设备)堆放及检验情况;4.2.4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图纸情况和强条以及规范要求;4.2.5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内容包括:各类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见证送检情况、工程安全和功能抽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情况、验收组织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等。4.3对重要的分部(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子分部工程(如基槽、幕墙、钢结构、太阳能等)验收进行监督,对其余7个分部及4个子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提前告知我站进入某项分部或子分部,我站进行抽检。项目监督小组将核查相关资料,并对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并告知后续工作的注意事项;对其它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项目监督小组将以监督抽查的形式进行;在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我站对工程的基槽、基础、主体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检查。4.3.1基槽基槽开挖完成并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对基槽的轴线位置、几何尺寸、基底标高等设计图要求的项目进行复核,满足要求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认为满足验收条件,并提前5个工作日给我站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页)。在与我站协调确定验收日期及具体时间后,建设单位组织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钎探记录(表格见附页)及验槽记录(表格见附页)如基槽有异常情况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到场对异常情况拿出处理方案。我站对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检查。4.3.2基础完成图纸规定的基础部分施工任务后,收集全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可提供7天抗压强度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备查,并把轴线全部弹好后经监理单位同意验收后,施工单位以书形式给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认为满足验收条件,并提前5个工作日给我站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在与我站协调确定验收日期及具体时间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4.3.3主体完成图纸规定的主体部分施工任务后,收集全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可提供7天抗压强度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备查,并经监理单位同意验收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认为满足验收条件的,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站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在与我站协调确定验收日期及具体时间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4.4参加重要的技术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4.5检查工程项目的检测方案和检测单位资质,签发《工程质量检测备忘录》,监督检测单位的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和结论;4.6竣工验收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监理单位应力求将工程实物质量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初验时全部解决。对竣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继续整改,直至合格;4.7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我站及当地建设局。4.8为考核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我站实行监督巡查回访制度,本站各级领导将不定期到工地巡查回访,以了解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动态,并听取建设各方对监督工作的意见。5.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5.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5.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5.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5.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5.5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5.6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5.7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8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评报告。5.9建设单位取得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专项验收认可文件。5.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6.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程序6.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完成试运转(水、电、防水、路面抽芯、桥梁动静测试等)功能检测。6.2各项功能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写竣工报告,连同施工资料交监理核查。6.3资料经监理核查通过后,监理单位加署意见,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6.4建设单位整理资料并交送我站,我站受理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然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可以组织竣工验收。6.5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方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我站。6.6建设单位以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6.6.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6.6.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6.6.3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6.7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施工验收标准的严重问题,质量监督站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6.8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责任主体完成整改后,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通过后,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之一存档。6.9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质量监督站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10我站将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督报告出具后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7.监督措施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当发现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采取如下措施。7.1责令立即改正;当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但还未造成工程实体质量缺陷,且不良质量行为的后果不严重,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要求。监督员现场责令相关性责任主体立即整改,纠正不良质量行为。7.2签发监督文书;7.2.1责令整改通知书当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实物质量已经构成潜在的质量威胁,或工程实物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成为不合格品,以及监督抽检不合格时,监督员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报告站长。有关单位必须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的内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强条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质量主体单位确认后,将填写的《整改报告》反馈至监督员,监督员对整改内容予以核实。7.2.2停工整改通知书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或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责令停工或部分停工,限期整改。站长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出具《整改报告》,请建设(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检查意见,然后将《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送交我站监督人员审核。7.3不良行为记录各责任主体存在不良质量行为时,将按照《海西州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公示。8.办事指南8.1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程序8.1.1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我站受海西州建设局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并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强制性监督行为。8.1.2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具体实施,我站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质量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8.2办理监督注册登记8.2.1建设单位要携带以下资料到我站政务大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填写安全生产登记表。8.2.1.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8.2.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2.1.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2.1.4立项批复文件;8.2.1.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8.2.1.6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证明;8.2.1.7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机构组成;8.2.1.8中标通知书(不需招标的项目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直接发包通知书);8.2.1.9施工合同;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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