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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消灭刑罚论第一编刑法总论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赦免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死亡的;(5)缓刑期满,减刑、假释期满;(6)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7)不起诉;(8)其他法定事由。第二节时效一、时效概述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一)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二)行刑时效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没有规定行刑时效。(一)追诉时效期限的法律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追诉时效的期限(二)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追诉时效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而非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所确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法定最高刑。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二)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三)追诉时效的延长(四)追诉时效的中断三、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关追诉时效的其他法条: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的延长或称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第三节赦免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概念: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宣告免除追诉其罪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种类:大赦和特赦(最高权决,元首命颁)区别:大赦刑罪皆赦,特赦赦刑不赦罪;大赦范围更宽。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罪犯,也有部分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和改造,并确已改恶从善。(3)个别化处理。(4)具有严格的程序。(5)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6)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知识拓展:三阶层与四要件三阶层代表人物:张明楷。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1、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2、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3、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的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是我们考试复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结论:本质都雷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系上看起来更圆满。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责任。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三阶层理论还是我国的四构成理论,本质都是一样的,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实施了违法行为,不一定要被定罪,只有行为人应该承担责任时该行为才是犯罪。案例:X老师欠黄老师100块一个月未还,黄老师找X老师所要却被反辱:“小气,一百块都不给我。”黄老师逐请X老师吃火锅,在上厕所期间故意关上门,并偷偷戳破煤气管,吴老师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老板发现并送往医院。黄老师假意探望安慰,在X老师睡着后拔掉其氧气管。X老师最终驾鹤西去。三阶层说分析:第一步:黄老师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黄老师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黄老师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黄老师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四要件说”分析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才可以定罪。1.主体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案例中黄老师作为犯罪主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主观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主观认识或追求的心理状态,如犯罪目的、动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案例中黄老师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目的动机。3.客体是犯罪所破坏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案例中黄老师非法剥夺了X老师的生命权。4.客观方面是犯罪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可以由外界判断的,多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即案例中黄老师实施有预谋的neng死X老师的行为。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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