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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主讲教师:夏冰第02讲国际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商会关贸总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议,以及在运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GATT的文本于1947年起草制定,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标志着关贸总协定的成立。关贸总协定八回合谈判第一次谈判是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日内瓦进行第二次谈判是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奈西举行第三次谈判是于1950年10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圭第四回合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第五回合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第六回合谈判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第七回合谈判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第八回合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4年4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2001,12,11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1、部长级会议2、各专门委员会3、秘书处与总干事世界贸易组织的历任总干事1995.1.1-1995.4.304个月爱尔兰萨瑟兰1995.1.1-1999.4.304年意大利鲁杰罗1999.9.1-2002.8.313年新西兰穆尔2002.9.1-2005.8.313年泰国素帕猜2005.9.1-2009.8.314年法国拉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4年,联合国赞助的财金会议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举行。7月22日,各国在会议上签订了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的协议。协议的条款于1945年12月27日付诸实行,194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是为二战完结后之重建计划的一部份,1947年3月1日正式运作。有时国际货币基金及世界银行,被称为“布雷顿森林机构”。差不多所有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金融政策均受这三家机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概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工作,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盛顿。组织机构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各成员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一般由各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每年9月举行一次会议,各理事会单独行使本国的投票权(各国投票权的大小由其所缴基金份额的多少决定);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6名由美、英、法、德、日、俄、中、沙特阿拉伯指派,其余16名执行董事由其他成员分别组成16个选区选举产生;中国为单独选区,亦有一席。执行董事每两年选举一次;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负责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任期5年,可连任,另外还有三名副总裁。我国在基金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该组织正式恢复中国的代表权。中国共拥有34102张选票,占总投票权的2.28%。中国自1980年恢复在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后单独组成一个选区并派一名执行董事。199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处。会员资格基金组织是“由185个国家参与的组织,致力促进全球金融合作、加强金融稳定、推动国际贸易、协助国家达致高就业率和可持续发展”,除了朝鲜、列支敦士登、古巴、安道尔、摩纳哥、图瓦卢和瑙鲁,所有联合国成员国而且只能是联合国成员国才有权直接或间接成为基金的成员。与世界银行的区别国际货币基金主要的角色是核数师,工作是记录各国之间的贸易数字,和各国间的债务,并主持制定国际货币经济政策。至于世界银行,则主要提供长期贷款。世银的工作类似投资银行,向公司、个人或政府发行债券,将所得款项借予受助国。IMF的成立目的是要稳定各国的货币,以及监察外汇市场。由于IMF不是银行,它不会放款。然而,国际货币基金有储备金,供国家借用,以在短时间内稳定货币;做法类似在往来户口中透支。所借款项必须于5年内清还。历任总监1946年5月-1951年5月6日CamilleGutt比利时1951年8月-1956年10月IvarRooth瑞典1956年12月-1963年5月5日PerJacobsson瑞典1963年9月1日-1973年9月1日Pierre-PaulSchweitzer法国1973年9月1日-1978年6月17日JohannesWitteveen荷兰1978年6月17日-1987年1月16日JacquesdeLarosière法国1987年1月16日-2000年2月14日MichelCamdessus法国2000年5月1日-2004年3月4日霍斯特·克勒德国2004年3月4日-2004年5月4日AnneKrueger美国(署任,非正式)2004年5月4日-罗德里戈·拉托西班牙2007年10月-2009年5月–卡恩法国拉加得世界银行世界银行(theWorldBank)是世界银行集体的俗称,“世界银行”这个名称一直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历史1946年6月25日世界银行开始运行,1947年5月9日它批准了第一批贷款,向法国贷款2.5亿美元,转换为今天的价值这依然是世界银行提供的数额最大的一批贷款。一开始世界银行的目的是帮助欧洲国家和日本在二战后的重建,此外它应该辅助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一开始世界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和发电厂等。日本和西欧国家“毕业”(达到一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后世界银行完全集中于发展中国家。从1990年代初开始世界银行也开始向东欧国家和原苏联国家贷款。世界银行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1945年年成立世界金融公司(IFC),1956年成立国际开发协会(IDA),1960年成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1988年成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1966年成立历任行长尤金•迈耶(1946年6月—1946年12月)约翰•克劳伊(1947年3月—1949年6月)尤金•布莱克(1949年—1963年)乔治•伍兹(1963年1月—1968年3月)罗伯特•麦克纳马拉(1968年4月—1981年6月)阿尔登•克劳森(1981年7月—1986年6月)巴尔伯•康纳伯(1986年7月—1991年8月)雷维斯•普瑞斯顿(1991年9月—1995年5月)詹姆斯•沃尔芬森(1995年6月-2005年5月)保罗•沃尔福威茨(2005年6月-2007年6月30日)罗伯特·B·佐利克(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国际商会(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成立于1919年,发展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国际商会以贸易为促进和平、繁荣的强大力量,推行一种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国际商会的性质国际商会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国际商会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的基本目的是为开放的世界经济服务,坚信国际商业交流将导致更大的繁荣和国家之间的和平。目前,国际商会的会员已扩展到100多个国家之中,由数万个具有国际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已在59个国家中成立了国家委员会或理事会,组织和协调国家范围内的商业活动。国际商会的职能(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2)促进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执行局、财政委员会、会长、副会长及前任会长和秘书长、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会员大会,此外还没有国家特派员。国际商会现下属24个专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这24个专业委员会是:国际商会一联合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经济咨询委员会。国际贸易政策委员会。多国企业和国际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计算机、电报和信息政策委员会,银行技术和惯例委员会,知识和工业产权委员会,环境委员会,能源委员会,海运委员会,空运委员会,税务委员会,有关竞争法律和实务委员会,保险委员会,销售、广告和批售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局,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合国际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东西方委员会,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国际商会海事合作中心,国际商会反假冒情报局。第二讲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第一节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一资本主义国家有关货物贸易的国内法1大陆法系的贸易法2英美法系的贸易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第二:判例地位不同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我国的国际贸易法律第一部:经济合同法(1982)第二部: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第三部:合同法(1999)第二节国际贸易条约一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贸易条约是缔约国之间为确定相互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协议。它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国际贸易条约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多和最重要的一项国际公约。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要求是公约缔约国,公约不要求)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内容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公约使用的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第三节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和意义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特点: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自发形成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更新常用的五个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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