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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立法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一、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第一节行政立法的概述•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是一种准立法活动;•3.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这一概念的特征:二、行政立法的性质•关于行政立法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2.行政行为说(授权立法、行政立法)。三、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立法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第二节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立法(宪法组织法)授权立法(普通授权、特别授权)执行性立法(执行与实现特定法律法规)创制性立法(填补空白、变通规定)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在地市政府、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授权较大的经济特区政府)法规性立法(国务院发布或批准)(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性立法(部委规章、地方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第三节行政立法的程序1.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草案的必要条款)2.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审查内容)和审议(正式会议)3.法规、规章的发布(行政首长签署、相应媒介公布)4.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按立法权限进行、直接废止与间接废止、新法、效力等级高的优于旧法、效力等级低的)第四节行政立法的监督•一、行政立法监督概述•二、权力机关的监督•三、行政机关的监督•四、司法机关的监督一、行政立法监督概述•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在实施此种行为过程中又往往远离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学上的监督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需要事前的监督,也需要事后的监督。在西方国家,对委任立法(行政立法)的事前监督主要有听证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事后监督则主要为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在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目前主要通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途径进行。二、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一般监督有多种形式,但是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主要是《宪法》第67条第7项的规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建立违宪审查机构,以切实、有效行使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三、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对规章具有改变和撤销权。国务院也有权通过备案审查地方规章,改变或撤销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撤销或改变所辖省会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法的效力等级原则等,来认定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表现为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和选择适用,而并不是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第五节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和性质•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2.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3.它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4.它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三类:•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一)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1.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二)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应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分析•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1995年6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6月28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规章,对倪某作出处罚决定,倪某不服,认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问:根据行政立法的有关原理,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分析本案中,农机个体修理户倪某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应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处理。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倪某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属无效行为。思考题•1.什么是行政立法,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性质?•2.试述行政立法原则?•3.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本文标题:第八章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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