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英国的一句法谚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法律救济与教育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育活动中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阅读以下三个案例,分析下列案例中的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有何不同?案例1:某中学学生京京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因膝盖受伤向体育老师请假,并让老师看了自己的伤情。但老师以京京不跑就扣德育分为由,强行让其走了800米。京京称,遵医嘱应静养休息,不可进行活动,但由于体育老师的行为使其休学长达1年之久,并经医院检查发现膝盖骨已无韧带,需手术治疗。因京京的家长与学校交涉无果,京京将学校和体育教师诉至法院,要求预先支付手术费、护理费、车费共计33150元。案例2:张某,男,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1996年11月11日,张某所在单位以申张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张某认为学校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1996年12月1日向其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案例3:李某,女,某中学教师。2007年5月11日,在其上课期间,因班上学生王小天扰乱课堂,便随手将黑板擦扔向王小天,造成王小天眼镜损坏,前额红肿,后经学校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王小天经济损失200元,并向王小天及其家长赔礼道歉。法院教育局学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民间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其他渠道,主要是教育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教育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教育监督制度)。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又称为非诉讼渠道。三、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二)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四)标志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第二节教育申述制度申诉: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或组织说明和诉说,请求处理。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知识链接:《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申述制度的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法定性特定性非诉讼性(二)教师申诉的范围及受理机关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分析教师申述的范围及受理机关。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机关: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注意:申诉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应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案例]: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写了一封申诉书,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申诉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国家的法律不顾,不体恤民情,犯了玩忽职守罪。申诉请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张某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而不应向个人提出。下列教师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1、王某某,鞍山市铁东区第二中学的政治教师,认为学校侵犯了其正常评定职称的权利,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2、刘某某,铁西区红星小学数学教师,因无故擅自脱岗三天,被学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刘某某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3、张某某,立山区东方中学地理教师,因下海经商,擅自脱岗长达一年之久,被立山区教育局剥夺教师资格。张某某不服,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铁东区教育局铁西区教育局立山区政府或鞍山市教育局(三)教师申诉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关送交申诉书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③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④申诉理由主要写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对申诉的受理结果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③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有关所缺的材料。对申诉的处理①对被申诉人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没有不当的,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②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行事的,其行为构成了对申诉人的侵权或其决定不当,就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可责令限期改正;③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就要撤销原处理结果。三、学生申诉制度(一)概念及特征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上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申诉制度的特点1、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法定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制度(二)学生申诉的范围根据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起申诉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学生的隐私权、知识产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的(三)学生申诉的程序学生申诉制度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1、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口头形式: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2)被申诉人。(3)申诉要求。(4)申诉理由学生申诉能否被受理的几种情况•1、受理机关对属于自己主管的申诉,予以受理;•2、受理机关对不属自己主管的申诉,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3、受理机关对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告知学生不能申诉;•4、受理机关对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1)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2)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3)部分撤销原决定;(4)撤销原处理决定;(5)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一、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机关根据相对人的请求,对争议进行复查,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开始的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三)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的差别第一,提出的原因不同第二,提出的主体不同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四)不作为违法的(五)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第四节教育诉讼制度一、教育行政诉讼二、教育民事诉讼(略)三、教育刑事诉讼(略)(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1.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诉权专属(2)主管恒定(3)标的恒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解(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关系1.两者的联系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途径2.两者的区别a.性质不同b.受理机关不同c.适用程序不同d.审查范围不同e.处理权限不同f.审理结果效力不同(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的4.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四)教育行政诉讼程序(略)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学生、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教育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二)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教育行政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赔偿的特征:第一,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只有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的执行行政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属于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违法行政的行为。第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其具体承担者是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执行行政职务的具体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第五,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具有惩戒意义的法定的赔偿制度,是国家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和进行法律救济的一种方式。二、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三、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略)第六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校内调解教育仲裁制度(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教育监督制度一、校内调解(一)校内调解的含义、特征1、含义:校内调解,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对由教育活动或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引起的校内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的活动。2、特征(1)校内调解的主持者是校内调解委员会,是校内群众性的自治组织(2)校内调解从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3)校内调解的范围一般是由教育活动或与教育有关的活动引起的校内纠纷(
本文标题: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11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