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二、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三)产品质量立法概况:《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二、产品与产品质量5(一)产品产品一般是指通过人们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且能够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和制作,并通过流通环节,满足生产消费需求的一切物品。对于不动产、初级产品以及军工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于农产品,即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规范。初级产品,又称原始产品。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指人们通过劳动,直接从自然界获得的、尚待进一步加工或已经简单加工的产品。初级产品主要是农、林、牧、渔、矿业产品,如矿石、精矿、籽棉、皮棉等。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1/3。9(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产品应当具备的,符合人们生产或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特性、功能的总和。这些特性或功能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性。2、使用性。3、可靠性。4、经济性。产品还应当具备可维修性、美观性、卫生性以及环保性等其他多种属性,一些特殊的产品也应当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10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产品质量立法(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1(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监督管理关系以及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以下两种社会关系: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其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12(二)产品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是伴随着近现代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发展起来的。当今,产品质量立法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极大的重视,形成了大致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进行规范,不进行专门立法;二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三是进行专门的产品质量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产品质量法》为基本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的质量条款以及国务院、各地区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作为补充的较完整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14(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就适用空间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含销售进口商品)都必须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规范。就适用主体而言,从事产品生产或销售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消费者、用户,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关都应遵守产品质量法。就适用客体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限定的产品范围,即经过加工和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另外,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也不在此列。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2、国家和地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国家和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监管机构(质监、工商)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涉嫌违法查处:检查、调查、查阅、复制、封存、扣押认定违法处理:停业、罚款、没收、吊销执照二、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具体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企业向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提出申请,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如符合确定的标准,由认证机构颁发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障能力符合国际通行质量管理标准的一项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1、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2、认证原则——自愿认证3、认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20(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即由独立于生产者和购买者的第三方机构,公平、公正地进行认证活动,并在批准认证后,继续对其实行监督。产品质量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的层次、水平越高,认证产品的信誉度也越高。1、认证原则——自愿2、认证类型——合格认证安全认证3、认证标志——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国家安全认证标志汽车用安全玻璃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所以汽车上每块玻璃都应有国家安全认证标志,也就是俗称的“方圆标志”,这是汽车玻璃上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标志。长城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质量认证标志。已经实施强制认证的品有:电视机、收录机、空调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动工具、低压电器。(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监督抽查制度抽查产品范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样要求:随机抽取、禁止重复抽样,专项费用(四)产品计量与标准化(五)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其他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是用户、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查询权、申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等26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7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和义务(二)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三)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四)生产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禁止性规定责任和义务28(一)生产者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有保证的责任和义务,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具体说来应符合下列三方面要求: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9(二)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1(三)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32(四)生产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禁止性规定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不仅要承担对消费者或用户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列举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4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标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这不仅是销售者的义务,也是其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第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四,销售者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针对销售者制定的禁止性规定。36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概述二、产品责任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其他法律责任四、有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五、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37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概述产品质量法是规制市场秩序以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之一,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违法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38二、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三)损害赔偿39(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以及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学界也存在一定分歧,代表性的观点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说、综合责任说等。我们认为,综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0(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必须有缺陷产品的存在。第二,存在损害的事实。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的抗辩包括一般抗辩、免责抗辩。41(三)损害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责任产生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予以赔偿。43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其他法律责任(一)产品瑕疵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44(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瑕疵责任,实际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又是一种侵权责任。45(二)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中有关监督管理制度,而应受到的行政制裁,实际上就是行政监管机关对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产品质量法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12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