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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THEECONOMICLAW第七讲主讲人:于维同教授经济法THEECONOMICLAW第十五讲主讲人:齐伟第十五章会计法•第一节会计法概述•第二节会计核算•第三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及会计法的概念•会计,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以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基本职能,就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是调整国家在规范会计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关系,是国家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政收支进行核算的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以货币量度作为统一尺度,根据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程序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过程及财务收支情况,以此为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或会计关系。•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务会第12次会议修改的《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7章,共52条。•《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总则》、《企业会计通则》《成本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第二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内涵•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会计指标,据以考核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为制定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的一项管理活动。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一)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包含两层意思:•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预算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2.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所谓变造——是指用涂改、填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资料使用者的行为。3.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和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会计法》和《企业会计通则》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5.对会计期间与记帐本位币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法》第10条规定,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季度、月份的起讫也是采用公历日期。•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我国《会计法》第10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的要求•1.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出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批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2.会计帐簿必须符合规定•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3.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中的义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合、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4.对财务报告的要求•《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他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五、企业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法》对企业公司的会计核算问题做了专章特别规定:企业、公司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法律责任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及要求•《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一)总会计师的职责•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领导人处理;•2.有权组织本单位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4.预算与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合同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要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二)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要求1.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对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社会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除上述情况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条件•我国《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单位的违法责任•1.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二)会计人员的违法责任•1.会计人员有第(1)部分1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会计人员有第(1)部分2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上述会计人员,可以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如果上述会计人员同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进行上述处罚外,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5.上述会计人员有第(1)部分1、2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依据《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单位主管领导的违法责任•1.对有第(1)部分1项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和会计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可对主管领导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单位主管人员有第(1)部分2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单位主管人员进行上述处罚外,如果他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授意、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并处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5.单位负责人对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抵制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四)财政等部门的违法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享有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监监管、保险监管部门,也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如果他们在实施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
本文标题:经济法课件015――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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