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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__第三节_第四节__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登记。4.分支机构的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为货币数额。另外,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和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察、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孙某在上海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A.仅需要在上海申请登记。B.仅需要在苏州申请登记。C.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D.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案。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自己管理。2.委托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设定职权限制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经营权、组织机构设置权、工资制度决定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识产权、贷款申请权、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或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5、办理注销登记。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案例: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和适用范围(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依法纳税原则4.守法原则。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限连带责任的含义有两层:首先,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是怎样的。一个合伙人如果不能够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后,超过了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的时候,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次,所谓的无限责任,指的是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是以合伙人自己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普通合伙的人员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共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①平等权。②知情权。③监督权。④表决权。(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汇报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自我交易禁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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