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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升等審查機制-以技術或研發成果送審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長楊玉惠2前言教師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審查制度周延良善,師資水準自然提昇。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其工作權及職業資格之取得,應審慎、客觀、公平公正。3壹、主要法令依據(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已刪除納入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其他相關法令(如:行政程序法…等)及解釋函4壹、主要法令依據(二)修正大學法(94.12.28公布)第19條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5壹、主要法令依據(三)修正大學法(94.12.28公布)第20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6貳、教師聘任及升等7新聘教師聘審一致教師聘任程序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之聘任程序,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院、系、所)外學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8新聘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年資起算:起聘3個月內報部,以聘期月為起算日,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9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講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10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助理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之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11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副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12教師聘任及升等條件教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8條)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13舊制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一)所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年3月21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升副教授),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講師升助理教授)14舊制教師依舊制升等,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惟其教師資格審查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故其審定程序仍應依審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15參、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1697學年度大專校院統計類別一般校院技職校院合計大學6440104獨立學院53843專科學校01515合計6993162註:(如含軍警校院7所,空大2所共171所)1793-96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統計表等級93949596教授702583752789副教授1,2941,2221,3291,405助理教授2,3471,9422,2382,502講師4,3543,6152,8992,933合計8,69773627,3187,629年度1893~96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學年度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合計93學年度申請件數1,14150321,223通過件數7993513847通過率70.00%70.00%40.60%69.30%94學年度申請件數8093033872通過件數5732016609通過率70.80%66.70%48.50%69.80%95學年度申請件數7633627826通過件數5432414581通過率71.20%66.70%51.90%70.30%96學年度申請件數8046125890通過件數6035011664通過率75%%81.96%44.00%74.60%合計申請件數3,5171771173,811通過件數2,518129542,701通過率71.60%72.89%46.15%70.87%1993~96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送審通過情形學年度申請件數通過件數通過率93學年度1,4471,09375.54%94學年度1,32297173.45%95學年度1,4501,06673.52%96學年度1,7581,26672.01%合計5,9774,39673.55%20參、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21技術報告送審緣起一、技專校院教師屢反映目前教師升等偏重於學術研究,致技專校院教師為求升等,多不以其見長之實作方向為主,間接影響投入產學合作之意願,也使得技職教育培育的學生實作能力日減、技專校院之特色漸失,進而影響產業界所需之中級勞動人才供給。二、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及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等建議,將大學教師投入育成中心或產學合作之經歷或成果納入聘任及升等項目,或另訂技職體系教師升等辦法,以促進產學界交流及共同合作研究,並結合產、官、學、研資源,創新知識與技術以厚植產業競爭力。22法源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23辦理現況(一)90.1~96.12技術報告送審結果(類科別)31194041171684518142940102030405060708090機械材料電機電子資訊土木建築環工工業工程財金管理醫學生技藝術設計不通過通過24辦理現況(二)90.1~96.12技術報告送審通過率(類科別)62%49.4%51.5%66.7%21.73%87.5%69.2%45.5%0%10%20%30%40%50%60%70%80%90%機械材料電機電子資訊土木建築環工工業工程財金管理醫學生技藝術設計其他25問題分析與檢討-1教師證書統一核發問題優點:具有公信力,教師得於學校互相轉任,無須重新審定缺點:教師標準化重視學術研究,不利教學導向學校影響技專校院學生專業能力之培養26問題分析與檢討-2一元化之標準及雙軌制作業機制問題依任教學校性質分流審查易造成教師對立易使技專校院教師被「標籤化」對於技專校院任教通識課程之教師不利27問題分析與檢討-3技術報告送審件數少-法規宣導不足-學校未積極鼓勵-送審教師對於審查機制缺乏信心-欠缺誘因,無配套之鼓勵機制28四點共識1.「改進」之目的是鼓勵技術或實務研發,而非提供一較容易通過的管道。2.應提供以學術論文、實務研發成果送審之平行審查管道。3.一般大學教師或技職校院教師均可自行選擇送審之管道。4.不同管道通過獲頒之教師證書,具相同之資格,各大學、專科學校均可自由採認聘任。5.以實務研發成果送審,其審查準則應與以學術論文送審之審查準則有所區隔。29技術報告送審內涵-1建立學術、實務成果審查雙軌制。擴大原「技術報告」範圍為「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應為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驗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配合審查項目修正審查意見表中評分項目及配分方式作整體具體修正。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經送審人提出說明,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保密。明訂審查委員應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以保障送審教師之權益。30技術報告送審內涵-2研發成果範圍:1.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2.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3.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31技術報告送審內涵-31.技術報告應為與廠商產學合作研究之實施成果報告或已有實施成效之專利或學理。2.技術報告包含教師與產業界合作研發或接受委託之服務,包括:開發新產品或產品改良開發新製造方法、新製程或製程改良技術開發新管理方法(應用於產業之研發與產銷)開發新行銷方法創新發明獲取專利開發新設計方法32技術報告送審內涵-4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其項目如下:1.研發理念2.學理基礎3.主題內容4.方法技巧5.成果貢獻33技術報告送審內涵-5評分項目及基準項目創作理念與學理基礎(研發主題之理念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分析推理、技術創新或突破、試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成果貢獻(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可行性、前瞻性或重要性,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送審前5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總成績教授10%10%30%50%副教授10%10%30%50%助理教授15%15%30%40%講師15%15%50%20%34配套措施遴聘確具實務經驗之審查委員規劃建置專家人才庫-電子電機、機械、建築營建、環工、商管(設計)、農業於相關研討會中加強宣導提供誘因,建立鼓勵機制(技職司主管)-私立技職校院獎補助中改善師資成效指標之ㄧ「合格教師以技術報告通過升等件數,其加權值以2倍計算」35送審迷思大專教師的任務發明家?知識傳遞專利證明=教師證書?技術報告容易過?36技術報告送審效益是自助助人,利人利己以技術報告送審是一魚兩吃是「產」學合作研究成果的副產品是「官」學合作研究成果的副產品(政府機構)是「研」學合作研究成果的副產品(研究機構)※日本產業界認為純學術對他們無實質益處,所以學術無用37學術循環VS產業循環學術循環產業循環教學教學研究服務研究學生學生學生(研究生)產業產業學生(研究生)論文升等技術報告專利38把研發效益之餅做大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建立學術界知名度個人有較高之收入建立產業界知名度建立學術界知名度更高之收入幫助發達產業幫助政府解決問題幫助研究機構建立技術產學合作39教師從事產學合作研究或服務之誘因-11.增強教學實力,正確回應學生所提實務問題。2.利用產學合作成果寫成技術報告申請教師升等。3.助人為快樂之本:幫助企業廠商解決問題,突破經營困境。4.為知名與成名-教師可經由產學合作研究由「學者」變為「學者專家」,更權威。p36-38內容轉載97.5.9「大專校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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