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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基础理论一、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是以人为主导,由一人以上组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也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它是以捐助或托付的财产为基础,聘请或委任人员按财产的既定目的加以经营管理的团体或组织,又称“捐助法人”或“基金法人”。成立基础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意思机关目的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不为法人成员单方行为(捐助和遗赠),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无意思机关,为他律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为法人成员,并享有社员权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有意思机关,为自律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二、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利弊风险大责任心规模小好管理退出难转让难要求少成本低有限责任利弊锁定风险好搭便车提高效率永续人格两权分离加快流转促进集中经理人债权人小股东大股东弊端三、公司的界定成员资本+四、公司的分类12345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形式封闭式股份转让方式开放式+信用人合资合组织关系分公司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实务难题1.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类型范围为什么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本法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等企业,如何理解公司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3.分公司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准其参加诉讼,谁享有实体上权利和义务?
本文标题:第一讲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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