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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司网络资源,保障公司网络系统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保证公司日常办公的顺利进行,规范公司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提高办公效率,改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网络(含上海设计研究院)。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第二章主机房管理第四条主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严禁乱拉接电源,以防造成短路或失火等情况。第五条主机房内不得进行与网络管理工作无关的任何行为。第六条非公司网络管理员在没有网络管理员陪同情况下严禁进入主机房;外来人员参观主机房,须经科技管理所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第七条主机房门窗应密封,进出主机房应随手关门,防止外来粉尘污染。第八条网络管理员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对主机房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服务器、监控、交换机、空调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九条网络管理员必须做好服务器维护、服务器故障、数据备份等台账,便于痕迹化管理。第三章主干网管理第十条网络工程师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网络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第十一条网络工程师负责楼层接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改动有关设备。第十二条主干网及楼层网络跳线一经固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如有线路调整,需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科技管理所审核同意,由网络工程师进行有关跳线调整工作,更改完毕,网络工程师需做好相应的文档记录。第四章计算机管理第十三条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电话等方面的维护或维修事宜,一律在OA中填写相应的维修单报修,若出现需要更换配件等产生费用的情况,保修期内由设备供应商负责;保修期外经费用支出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费用进设备使用部门办公费。第十四条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管理及调配由科技管理所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维护工作做到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做到账物一致,调配工作做到按需分配,充分发挥计算机软、硬件的效率。第十五条定期进行设备的清查工作,尤其是设备调配之后,保证配置的完整性,更新管理台账。第十六条各部门人员均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外设和更换部件,确实需要打开机箱的,应通知网络工程师进行处理。第十七条计算机超过2个小时不使用时,应关闭计算机;计算机应设置登陆密码及屏保密码。第五章公司网络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内、外网络的建设均由科技管理所统一规划,禁止任何部门擅自搭建网络。部门新增网络需求,需在OA中填写联系通知单,经科技管理所实地调研可行性后负责施工开通。第十九条公司的局域网对全公司开放,由网络工程师负责公司局域网的连通和权限设置,部门因工作需要开通外网权限的,需在OA中填写申请单,经科技管理所批准后方可开通。第二十条VPN访问方式开通后,在公司外访问公司内部网络均通过此通道,部门因工作需要开通VPN账号的,需在OA中填写申请单,经科技管理所批准后方可开通,VPN账号为一人一账号,不允许外借或共用。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现故障,及时报网络工程师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更改IP地址。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网络。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上网机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禁止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禁止下载、安装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代码。第二十四条在公司内外网内,禁止使用一切无线网络设备。第二十五条公司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1)不得利用公司上网机泄露国家秘密;(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第二十六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公司上网机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章计算机软件管理第二十七条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必须由网络工程师统一安装,严禁私自安装操作系统。第二十八条禁止私自卸载电脑上的网络管理软件、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等)。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公司计算机上安装游戏和未经授权的非正版软件,网络工程师定期抽查计算机的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三十条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安装、传播染有病毒的软件和文件。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人在计算机上安装黑客软件和利用黑客程序对他人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攻击、破坏。第三十二条需购买软件或升级现有信息系统的部门,必须填写申请报总经理审批,软件采购过程需有网络工程师的参与。网络工程师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负责软件的安装、测试。购买的软件和随机附带的驱动程序光盘,由网络工程师统一管理。第七章考核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每项处罚50元/次,并在OA中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技术中心科技管理所。
本文标题:网络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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