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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理学第二讲宪法与行政法第三讲刑法学第四讲民法第五讲合同法第六讲公司法第七讲亲属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十章工业产权法第十一章劳动合同法第十二章诉讼法第一讲法理学一、法是什么?二、法如何运作?案例:格里斯诉帕尔默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他害怕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于是,在1882年他在纽约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帕尔默还合法拥有对他祖父财产的继承权吗?一方面按纽约州的遗嘱法规定,帕尔默祖父所立下的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像大多数当时的遗嘱法那样,如果某个被指定的遗产继承人杀害了立遗嘱人,他是否还能根据遗嘱中的条件继承遗产,纽约的遗嘱法并没作规定。据此,帕尔默的律师认为按纽约州继承法,帕尔默是合法的继承人。如果法院剥夺他的继承权,它就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替代法律。显然这种辩称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判决必须符合法律。但是,另一方面,这种严格规则主义导致的结果是我们的法官不愿意看到的,帕尔默的祖父如果有预见他也不会同意作出这样的判决。于是厄尔法官论证说,在适用这条法律时我们要考虑到立法者意图,他们只是在当时没有遇见这种后果;同时他指出法律还应该尊重传统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利。这样,厄尔法官的观点占据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因此,帕尔默丧失了继承权。该案可能涉及的问题一、法的静态规范(一)法是什么?(基于特征分析)(二)法的要素(三)法的效力(四)法的效力渊源(五)法治二、法的动态运作(一)法律对社会关系实现调整的过程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的实现法的适用(二)立法(三)法律关系(四)司法法的静态规范(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二)法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概念1、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可为模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应为模式---法律后果勿为模式(2)法律规则的优点和功能◆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2、法律原则(1)原则的优点和功能◆宏观上的指导性◆覆盖面宽◆稳定性强(2)规则和原则的区别◆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作用3、法律概念(1)涉人概念:公民、法人、法定代理人(2)涉事概念:正当防卫、违约、受贿(3)涉物概念:国家财产、票据、证券(三)法的效力1、法的效力层次(1)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2、法的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四)法的效力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五)法治1、法治的含义(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2、西方法治思想的历程(1)法律权威与服从良法:古代法治思想的要义;(2)权力分立与保障自由:近代法治思想的核心;(3)福利国家与法治改革: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趋势3、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1)政治统治模式:民主政体形式;(2)国家权力结构:分立制约关系;(3)社会控制原理:服从法律治理;(4)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体制;(5)文化条件:理性的文化基础;4、法治国家的标志(1)形式标志◆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2)实质标志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与运行。具体地说,它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5、法治与人治的对立(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4)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或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5)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6、法治国家在中国的进程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空前成就,主要表现为:(1)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2)从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再向民主制度的真正落实转变;(3)从行政权力缺乏制约到行政执法制度的初步建成,再向行政法治的迈进;(4)从司法制度不健全到恢复重建,再走向健全而公正的司法制度;(5)从执法人员数量缺乏到建立一支基本适应社会需要的执法队伍,再到高素质执法队伍的形成;(6)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到全民普及法律知识,再向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法的动态运作(一)立法1、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2、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内容4、法律关系的客体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司法1、司法体系(1)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们检察院;2、司法的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司法责任原则3、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效率第二讲宪法与行政法一、宪法宪法对我们公民意味着什么?既然宪法控制的是政府权力,保障的是公民人权,因此,宪法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就并非可有可无的,相反,哪里有权力,哪里就能找到宪法的踪迹,哪里就应有宪法施加给它的“紧箍咒”。在这里不妨以盐城建湖案加以说明。【案例】盐城建湖案——一场尚未了结的官司2000年4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元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与江苏省建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从2000年5月20日起,2004年5月19日止。合同还约定:如果合同期内政府规划拆迁则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装潢费甲方概不负责,如政府补偿装潢费用,则补贴费部分归乙方所有。元亨公司开业3年多后,于2004年2月9日突然收到就业处一封通知书。通知说,政府规划拆迁就业培训处楼房,请你们于2月20日前腾空租房。该店2000年5月第一次装修,2003年8月第二次装修,经评估第二次装潢费用为18万元。就业处均知道并承认两次装修。元亨公司多次请求县政府补偿装潢费用,均遭拒绝。据了解,为了搞好江苏省建湖县的县城拆迁改造工作,中共建湖县委员会发出了建委[2004]2号通知,通知调整了县城拆迁改造指挥部组成人员,明确县长陈勇为县城拆迁改造指挥部总指挥,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竟然为拆迁指挥部组成人员,接受县长的领导。元亨公司为了拿到自己应有的装潢费用补贴,于是照常营业。2004年3月26日,元亨公司花花公子建湖店被有关部门断水断电。同年3月23日,就业处将元亨公司送上法庭,诉讼理由是服从拆迁腾空让房。诉讼中就业处还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请求。3月29日,县法院民一庭作出裁决,称此官司为合同纠纷,认为双方合同依照约定,应该终止。根据元亨公司所在楼房已开始拆迁的事实,法院认为此处已是危房,所以决定先予执行,限元亨公司于4月2日前自动搬迁。元亨公司没有限时迁出。4月6日强制搬迁事件发生。因拒绝在财产清单上签字,元亨公司老板郭宗宏当天被司法拘留15天。由于建湖县人民政府拒绝对元亨公司受损害的财产权给予任何补偿,因此,为保障自己的私有财产权,该公司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于2004年4月21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建湖县政府履行《宪法》第13条规定之补偿义务。这一诉讼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对法官直接适用宪法的问题以广泛关注和讨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拆迁补偿纠纷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建湖县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实施的征收或征用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一案件反映出了许多宪法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尽管法官有必要对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的“行政法条文”加以解释,以便根据他们对宪法第13条的理解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以解释宪法的权力,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依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元亨公司要推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就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以下几个问题:⒈宪法第13条规定的“征用”或“征收”指的是什么?建湖县政府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是否属于宪法第13条规定的“征用”或“征收”?如果是,则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⒉宪法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中的“法律”,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是否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那么,涉及某类案件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是否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在建湖案中,法院没有任何《行政诉讼法》上的依据,而是以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裁定不予受理,是否与宪法第126条的规定抵触?法院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如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违反《立法法》?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司法解释明确作出规定,拆迁补偿纠纷如未经行政机关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笔者认为,即使法院的理解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原意,但是国务院在没有取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其制定的这一条例也限制了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与宪法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也是抵触的。⒊建湖县政府为了强制元亨公司从租赁房屋搬迁出去,有关部门自2004年2月26日起对元亨公司花花公子建湖实施停水停电,而且未给元亨公司安排任何经营场所或给予其补偿。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公民、法人的生存权这种基本人权,违反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上述问题,但目前解释程序尚无规定,如何启动宪法解释程序不明,也就是说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亟待建立和健全。二是据当事人反映,法院法官曾拒收当事人诉状。实践中我们还经常听说法官收下诉状后既不出具有关证明也不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这些做法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23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之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宪法,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就应当履行审判的职责,地方法院的做法属于拒绝依照法律(在这里指的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也直接违反了宪法。三是建湖县政府成立的城市拆迁改造指挥部的组成人员中竟然包括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在内,接受总指挥县长的领导,是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安排,是否与宪法第126条等规定相抵触?四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理解,建湖县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与元亨公司的拆迁补偿纠纷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先申请建湖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才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来,县政府与元亨公司的纠纷必须先由县政府的下属部门裁决,而对裁决不服的,依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也只能向事实上接受县长领导的县法院起诉。这无异于强迫当事人申请“儿子”来判决“老子”杀人一样,毫无公正性可言。我们不禁要问,导致这种结果出现的原因是国务院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没有考虑到“政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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