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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陈光中教授,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浙江永嘉县人,1930年4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学术思想•(一)关于诉讼价值观•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二)刑事诉讼目的观•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三)刑事诉讼结构观•“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教授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陈教授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题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六)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则利大于弊”。•——“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八)证明问题•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关于证明对象问题,陈教授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关于自由心证,陈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法不应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但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九)检察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以法律监督为重点进行改革。建议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应把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的制度。•(十)对外国法制和联合国人权准则的态度•西方国家法制的一些内容,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恪守国际义务,认真、严格的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陈瑞华,1967年2月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1年开始担任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生导师。陈卫东,男,1960年7月生于山东省蓬莱市,1977年高中毕业后进入山东省蓬莱市酿酒厂,从事文秘工作。197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诉讼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1986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模范刑事诉讼法典》1995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并被批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1997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1991年获得博士学位,我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樊崇义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积极主张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科学化与民主化。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务农、建筑工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左卫民(1964.12-),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主任,四川大学985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耶鲁大学、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大学、名古屋大学、辅仁大学、香港大学、利兹大学、德国马普研究所、加拿大刑事政策国际中心等科研机构高级访问学者。•汪建成,男,汉族,1962年9月生于安徽太湖县,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基地客座教授。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1999年8月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证据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1、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活动•2、行使国家刑罚权•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4、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参加•二、刑事诉讼的阶段•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含义•狭义——刑事诉讼法典•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二、研究方法•辩证思维•理论联系实际•比较与借鉴的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控审分离、控辩分离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证国际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二章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诉法的发展一、立法沿革二、模式沿革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模式•(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三)近现代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模式•2、对抗制模式•3、混合式模式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沿革•(一)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以获取神的启示来作为断案的方法。•方法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二)法定证据制度•1、形式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须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2、对证据进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判决。•3、注重被告人的口供----证据之王。(三)自由心证制度•“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主要有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米兰达规则”•1963年3月3日,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业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个陌生人拖进车里,随后驶往僻静的地方强奸了她。后来,她被扔在离她家附近的地方。一个星期后,23岁的欧内斯多·米兰达被逮捕,警方将他与另外三个人混在一起进行辨认,受害人不能肯定是米兰达,但她说米兰达是与犯罪嫌疑人最像的一个。侦探将米兰达带到一个房间进行讯问,他们告诉米兰达说,受害人已经认出了他,然后问他是否进行陈述。两个小时后,米兰达在书面供词上签了字,上面有一句话是说他明白自己的权利。•法院给米兰达指定阿尔文·穆利作辩护人,阿尔文·穆利仔细研究了证据,认为州检察官肯定能够赢得这场官司,不过,他还是在米兰达的供词中发现了一点东西。他相信这个证词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的。在法庭审判中,他对侦探进行了反询问,了解到侦探在询问米兰达时没有告诉他有情律师为其服务的权利。因此,他向法院申请,在审判中排除这项证据。法官驳回了阿尔文·穆利的请求,因为在1963年,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并不属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决米兰达有罪。•米兰达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6月13日,首席法官厄尔·沃伦在5票对4票的表决后,代表多数意见指出:“在审问任何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他的供词将作为他犯罪的证据,他有权委托律师,不论是聘请的还是指派的。”由此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第二节中国刑诉的发展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特点:•1、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3、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5、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确定性•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二、清末刑诉法•三、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2、北洋政府时期•3、国民党政府时期•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章专门机关第一节概述•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检法、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缉私部门。第二节人民法院•一、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职权包括(p58)二、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一)最高法院•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根据需要设立的审判庭。(二)地方各级法院•包括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1、高级人民法院•职权:•(1)审判:•A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B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C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D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3)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4)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中级人民法院•(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3、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法条规定•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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