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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当政发[2005]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05年12月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当阳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结构,有效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规划部分);(五)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六)《当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当阳市城市规划区,各建制镇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四条当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二个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第五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当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写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业主聘请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八条在当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报经批准前,应当组织技术评审,进行批前公示,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编制主体、报批程序如下:(一)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业主组织编制,其中,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不含3公顷,下同)或已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城市中心区域、重要地段以及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含3公顷,下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业主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新征建设用地或虽不属新征地但保留建筑密度(本规定所指建筑密度及其他概念的解释见附件一)不足20%且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都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做总平面设计。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与控制。(一)当阳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39中类,59小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当阳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见附件三)。(二)当阳市城区总用地规模21.58平方公里,按建筑和人口密度、土地主要使用性质划分为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和金桥组团,其中,中心城区由玉阳、玉泉、坝陵等三个片区组成。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一)为适应城市动态发展的要求,对用地使用性质划分的同时,规定了合理的土地使用兼容范围(见附件四),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不能超出土地使用兼容性范围。(二)城市建设提倡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严格限制个人自建住宅,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宅建设应集中到小区综合开发。(三)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市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作为单独建设用地:1.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的;2.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3.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宽度小于30米,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用地。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红线图。(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必须附建设用地虚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所必须的现状地形图,由建设业主聘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部门(单位)测绘,且必须与当阳市城区建立的平面控制及高程控制同网。地形图测绘范围必须向拟建设用地四周边线外延100米以上。(二)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根据需要应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容量控制。(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位置不同,实施不同的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具体控制指标见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详见附件五)。(二)对附录五未列入的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的规定,但不得大于附录五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三)原有基地的建设容量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四)在旧城改造中,建设业主无偿为城市退让道路,提供各类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的,市城市规划部门可根据贡献土地的大小和可能给予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奖励:1.核定建筑容积率(本规定所指建筑容积率及其他有关概念的计算法则见附件二)小于1时,每提供1平方米土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2.核定建筑容积率等于大于1小于3时,每提供1平方米土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第十四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二)居住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至南偏45度),避免西向布置,当阳市城区住宅日照标准采用大寒日住宅底层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玉阳片区不小于1小时计算,不同形式的居住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值如下: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玉阳片区老城区不少于0.8倍;2.非正南北向住宅正面间距可不少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9倍,玉阳片区老城区不小于0.8倍;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少于6米,两侧面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少于13米,住宅建筑短边与长边相对布置的其侧向间距不少于8米;4.高层建筑正面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24米,侧间距不小于13米;5.个人自建住宅侧间距以两户联建为单位计算,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三)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增加10%至20%。(四)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至20%,纵长超过100米时,底层应设置消防通道。(五)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第十五条建筑物退让。(一)沿相邻地块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湖沟渠、山体及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安全、城市“四线”管制规定,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及其他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1.沿相邻地块边界的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限起计算后退距离。相邻建筑等高的,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所规定的距离的一半;相邻建筑不等高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等高与非等高相邻建筑后退距离总和不得少于消防、抗震间距要求。2.在现有永久性建筑一侧新建建筑,且永久性建筑在本规定颁布前未按本条规定退够规定距离的,新建建筑应在自身应退用地界限的距离基础上,再行后退,且间距总和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节相关规定的90%。同时,无论新建建筑位于南北哪一侧,其间距总和都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视线等间距要求。3.相邻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3米。(2)低层建筑为满足消防要求,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2米。(3)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12米;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米。(4)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米至3米。(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2.城市次干道两侧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3.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规划要求执行。(四)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1.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7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计算,下同);2.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五)建筑物后退其他用地距离:1.后退铁路干线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少于20米,支线、专用线不少于15米,且必须保证建筑物距铁路堤坡脚不少于10米。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2.建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3千伏以下后退2米,10千伏后退2.5米,35千伏后退3米,110千伏后退6米,220千伏后退8米。3.城市规划区内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隔离带宽度规定为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第十六条建筑高度控制。(一)按当阳军用机场的净空要求,当阳市城区玉阳路以南建筑应以多层为主,最大限度30米,玉阳路以北可逐次提高建筑高度。(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新、改建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采用视线分析法:视点距保护对象的距离大于等于保护对象高度的3倍,在这一视域范围内,拟建建筑物不得高出被保护对象,见下图: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一)城市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类,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为40米以上,间距为1000米左右,机动车设计车速为每小时40公里至60公里;城市次干路宽度为20米至40米,间距为400米至500米左右,机动车设计车速为每小时30公里至40公里;城市支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下,间距为300米左右,机动车设计车速为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设计和建设城区主、次干道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二)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一律不准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包括外阳台、雨棚、门廊、花池、化粪池、基础等,对已有的建(构)筑物,只准维修,不准扩建、改建或加层升高。(三)城市主、次干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宜为3.5米,人行道宽度应大于5米,非机动车道宽度宜采用3.5米至4.5米,但不得少于2.5米;城市支路以及居住区、厂矿内部道路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应不低于3米。种植乔木的分车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行道树株距应大于4米。(四)在城市道路上开设交通出入口应符合以下规定:1.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2.距过街人行道边缘不应小于5米;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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