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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身体致残法院判决酒后上班不能认定为工伤2006-12-3010:57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王贵全是彭山县府河乡和河村一社的农民。1997年8月,王贵全经人介绍来到私营企业彭山县容祥水泥制品厂上班,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先试用3个月,然后再视其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留用。王贵全有一个毛病,就是嗜酒如命。1997年10月14日,王贵全因酒后闹事而受到停止工作的处理。同月19日,王贵全在向厂方承认了错误并作了相应的保证后,才被允许继续上班。不料,次日中午,王贵全又违反规定,在午餐的时候毫无节制地酗酒。同事们担心他在上班时出事,出于好心劝他下午不要上班,但是,王贵全却不听劝阻,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强行上班。毫无安全常识的王贵全在酒醉状态下,先是给水泥制品(管道)加料,然后又违反操作规程,在机器没有停止运转的情况下,便用右手拿起工具伸入水泥管道,对管道内壁进行削刮。这时,惨剧发生了。随着王贵全的一声惨叫,王贵全的整个右臂已被机器绞得血肉模糊。同事们急忙拉下电闸,救出王贵全,并将其送往彭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中上段外伤性骨折,右上肢全段挫擦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后,王贵全才得以出院,但其伤势尚未完全痊愈,还需继续进行治疗。王贵全为此已经花去医疗费5679.40元。医院证明,王贵全要完全康复,还需要2000元至3000元。王贵全出院后,于1997年11月30日拖着病体找到容祥水泥制品厂协商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容祥水泥制品厂一次性包干费用支付王贵全2600元,除王贵全在住院期间已支付1600元外,另1000元作包干费用,协议签订后,双方概无关系。该协议由王贵全的妹夫执笔写成,并由双方在上面签了字。次日,厂方即按协议将现金1000元交给了王贵全。王贵全在收到1000元现金后,认为自己太吃亏,因而立即反悔。于是,便于当天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1997年11月30日自己与容祥水泥制品厂签订的协议,判令容祥水泥制品厂一次性支付自己尚欠的医疗费及其再医费5079.40元及其他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彭山县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容祥水泥制品厂赔偿王贵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再医费等共计7345.12元(含已支付的2600元)。对此判决,容祥水泥制品厂不服,向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眉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贵全进容祥水泥制品厂做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王贵全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酗酒后不听劝阻,违章操作,致其在劳动中受伤,因此不能定为工伤,王贵全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容祥水泥制品厂存在管理不严,应承担次要责任。王贵全在住院期间,容祥水泥制品厂承担了1600元。王贵全出院后,双方又签订了协议,将容祥水泥制品厂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且容祥水泥制品厂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王贵全请求撤销1997年11月30日双方所签协议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审判结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参照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条款,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彭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王贵全的诉讼请求并由王贵全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导语:2010年1月3日,元旦的第三天。晚上9点多,南京龙蟠路上一辆救护车突然追尾等候红灯的轿车,导致轿车上一人受伤,救护车还冲到路边,将一骑车女子轧在车下。许多目击市民都称,当时救护车司机一身酒气。毫无疑问又是一起酒驾惨案!回望2009年,一方面公安系统铁拳治“酒驾”,另一方面“酒驾惨祸”却屡次发生。“酒驾”肇事者层出不穷,震惊全国的惨祸接连发生。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受害家庭,痛失亲人的血泪史!“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警示录酒后驾驶引发的惨祸!导语:2010年1月3日,元旦的第三天。晚上9点多,南京龙蟠路上一辆救护车突然追尾等候红灯的轿车,导致轿车上一人受伤,救护车还冲到路边,将一骑车女子轧在车下。许多目击市民都称,当时救护车司机一身酒气。毫无疑问又是一起酒驾惨案!回望2009年,一方面公安系统铁拳治“酒驾”,另一方面“酒驾惨祸”却屡次发生。“酒驾”肇事者层出不穷,震惊全国的惨祸接连发生。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受害家庭,痛失亲人的血泪史!“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惨案频发:生命被漠视!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孙伟铭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从成龙路往成都郊外的龙泉驿方向行驶,在卓锦城路段蓝谷地附近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载有5人、自重1.3吨的长安奔奔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5.8mg/100ml,超过了标准值80mg,属于醉酒驾驶。关于事发当日的记忆,孙林恨不得能永远从脑子里剜掉。“那天是他姑爷爷80岁寿宴,祝了生之后,波儿坚持要送我们去火车站赶火车回重庆,我第二天还要上班。”私下里,孙林更愿意称呼孙伟铭的小名“波波”。酒席摆了二十来桌,从中午吃到下午3点,很多亲戚都是平时很少见面,“酒席上,晚辈肯定要敬长辈。”孙林记得那天儿子喝了大概七八两白酒,当时并没有显出醉态,“散席后,他还打了一阵儿牌。”下午4点多,事发前一个小时,孙伟铭驾车,从成都东边的万年场,送父母去城市北边的火车站乘车。按照孙伟铭母亲李大琼的说法,孙家一直都没有喝酒的习惯,“儿子在家里都不喝酒,过年我们一家最多就买两瓶葡萄酒。”所以,当天李大琼只是叮嘱了儿子一句“慢点开”,根本没往醉酒驾车上想。儿子孙伟铭2008年5月28日新买的黑色别克轿车,孙林只坐过两次。“我想在亲友面前抖擞一下,开车送父母走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孙伟铭事后对交警回忆。一起车祸毁掉四个家庭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9月8日上午8点30分,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案情☆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在酒后驾车送其父母搭乘火车的折返途中,从后面冲撞与其相向行驶的比亚迪轿车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接连造成相撞事故,共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提出上诉后,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改判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点评★酒驾肇事,触目惊心!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刑法角度,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不可否认,孙伟铭起初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但在发生第一次撞击之后,他没有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不计后果,听之任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此时,其主观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人的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其犯罪行为的性质。但必须注意的是,酒驾肇事是当代风险社会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发展的新趋势,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酒驾风险,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当然,在给予酒驾肇事严厉刑事打击的同时,我们更要明确,治理酒驾问题,特别是在防范上,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及措施来说只能是最后一道防线,绝不应该、也不可能单纯或者主要依靠刑法来遏制此类犯罪;而且既要强调治理上的法治措施,也要注意社会风气的引导,综合治理才是上策。重庆新规:酒后上班受伤单位不负责赔偿(组图)2006-01-2006:37:00来源:重庆时报收藏此页网友评论0条工作证也算雇用证明集体活动受伤算工伤发包老板要负连带责任职工喝“麻”出事不能算工伤时报图形吕文韬制本报讯(记者张力)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算工伤!昨日,重庆市高院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审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悉,两规范性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服务证”也算雇用证明没签劳动合同,遇到工伤怎么办?《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只要拿得出“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者填写了《登记表》、《报名表》,证明用人单位允许或默认了以其名义工作,就算是雇用证明。此外,单位在合同期满不表态、试用期满不解聘,甚至只有口头约定并提供了相应劳动条件的,即使不签合同也算“事实劳动关系”。喝酒上班受伤自己负责《暂行规定》指出,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过程中发生与集体活动有关的伤亡事故,伤者均算工伤;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受伤,也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客运汽车挂靠营运中,如遇驾乘人员因工受伤,若他们没有与挂靠的运输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由车老板负责。职工喝“麻”了上班出了事故,能算工伤吗?《暂行规定》第13条的明确作出了界定;工作中受酒精影响,产生的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包老板要负连带责任民工在个体小老板承包的工程中出了事故,没钱的老板跑了,受伤民工的医疗费谁来承担?《暂行规定》首次明确,企业如果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老板,就视为发包方与个体小老板使用的民工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样,如果民工被小老板拖欠了工资,发包老板也要负连带责任。第三方侵权可找单位解决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或工作中被天花板砸伤,遭遇这类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该如何索赔?《意见》中指出,当事人既可向肇事者索赔也可向单位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但只能是二选其一,伤者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得到重复赔偿。《意见》明确规定,因肇事者逃逸或确无赔偿能力,伤者未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伤者从肇事者那里获得的民事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部分。工伤一般无精神赔偿金据市高院研究室主任崔子廷介绍,近年来,重庆每年受理的工伤赔偿案件大约1.5万件,其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约占10%左右,实施责任人赔偿和工伤待遇“两条腿走路”后,将极大地保护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通常不会主张劳动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崔主任对此解释称,由于法官在判案时主张了残疾补偿金或死亡抚恤金,而这两项赔偿均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故不再单独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案例上班改道去救人出车祸难算工伤2005年3月22日,合川市供电公司安排职工秦德伦到市内拍摄工作照,下午,他返回单位上班。途中他听到朋友发生车祸,便乘一辆农用车去施救。谁知,车行驶没多久掉下悬崖,所幸被一黄桷树挡住救回一命。由于秦参加了劳动保险,且是在上班途中出事,公司就向合川市劳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要求认定秦为工伤。但当年10月24日,合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的受伤性质属于非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必须是在必经线路和合理时间内,才能认定为工伤,而秦是乘车去帮忙的途中受伤的,回单位上班的目的已经改变,所以不符合工伤规定。高晓松酒后驾车引热议网友称应重罚醉驾达人2011年05月12日02:37北京晨报[微博]王琳我要评论(0)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高晓松(微博)在车祸现场被警方控制北京晨报5月12日讯9日晚,高晓松酒后驾车在北京发生四车连撞交通事故,高晓松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昨天此事仍没有具体处理结果,而不少网友们认为高晓松应该被
本文标题:酒后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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