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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篇)——试行稿》(上)2004-02-23第1节术语1.1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1.2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1.3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1.4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执行。1.4.2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1.5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1.5.1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地面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1.5.2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1.6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1.7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1.8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1.9.1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1.10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1.11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1.12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1.13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1.14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第2节建筑高度2.1限制规定2.1.1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2.1.2在白云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广州市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2.1.3在航空港、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2.2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图2-2-1所示。2.2.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如图2-2-1所示。第5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5.1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应与周边城市空间布局和环境相协调。5.2除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危险性工厂及仓库、电站、军事营区、电信主机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保卫或人身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工程周围设置围墙。5.2.1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第5.2条所列单位的围墙宜采用通透式设计,且总高度不应大于2.2米。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或增加高度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5.3建筑工程如需设置冷却塔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5.4城市规划允许建筑工程设置室外空调器的,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建设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5.5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与主体建筑同时投入使用,并满足以下控制要求:5.5.1除首层外,窗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窗的内侧。5.5.2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5.6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在建筑间距内外飘的阳台、梯平台或者走廊,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按照第5.5条的规定执行。5.7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确需外置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5.8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按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5.9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商业用房的出入口宜集中设置;如确需分散设置的,位于华南快速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如图5-9-1所示)临城市规划道路一侧的商业用房,其首层临路一侧应设置不少于3米进深的、用于疏导人流的架空通廊(如图5-9-2所示)。5.10建筑外墙装修及建(构)筑物外飘构件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同时应满足防水、防开裂、防腐蚀、防风化、防脱落,防强烈反光的要求。5.11附设于建筑工程外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除应满足第4.6.3.3条第2点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有关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6节居住建筑天井6.1居住单体建筑如需设置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6.2居住单体建筑设置的开口天井或者由单体建筑局部相连形成的开口天井应符合以下规定:6.2.1开口天井净宽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用于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如建筑层数不超过九层,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4米;如建筑层数超过九层(含九层),其开口净宽度则不得小于6米。(2)用于非厅、房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2.4米;但仅用于楼梯间通风采光的开口天井,其开口净宽度不得小于1.8米。6.2.2开口天井最大净深度(如图6-2所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1)满足第6.2.1条要求的开口天井,净深度不宜大于8米。如因特殊体型、体量设计需要,导致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8米且小于或等于12米的,其开口天井净宽度则应分别在第6.2.1条规定值的基础上递增开口天井净深度超过8米部分的50%。(2)若开口天井净深度大于12米的,开口天井的净宽度应按第3.3条的规定进行设计。6.2.3为减少相邻住户的干扰,开口天井内的窗口宜避免相对开设,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窗口相对设置。6.3居住建筑封闭式天井规定6.3.1居住建筑如确需开设封闭式天井通风采光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多层居住建筑(少于九层)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8米。2)高层居住建筑(九层以上)如开设封闭式天井,其最小净宽度不得少于13米。6.3.2封闭式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设置于封闭式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边线0.5米。6.3.3与封闭式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且应直接对外。封闭式天井应有对外直接通道和排水设施。第7节骑楼7.1本市规划区内的骑楼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7.1.1A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路缘石、占用人行道路的骑楼(如图7-1-1-1、7-1-1-2所示)7.1.2B类型骑楼:贴城市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无临路退让间距的骑楼(如图7-1-2所示)7.1.3C类型骑楼: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退让后建设的骑楼(如图7-1-3所示)7.2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改造和新建应符合以下原则:7.2.1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应保持原有骑楼的历史风貌。7.2.2沿街骑楼应平行于城市道路布置,且保持骑楼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的平齐,同时保证各骑楼单体建筑之间的统一和协调,突出骑楼连续的城市景观。7.2.3位于传统骑楼街区的骑楼,其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选材宜采用石材或其它与传统骑楼外立面装修材质相近的装修材料。7.2.4骑楼建筑沿街店面宜采用通透的设计处理手法。7.2.5骑楼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7.2.6骑楼建筑应进行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计,其灯饰、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计与设置应与骑楼建筑的立面设计保持统一与协调。7.2.7经批准的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有特别规定的,骑楼建筑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应按该特别规定执行。7.2.8A类型和B类型的骑楼仅适用于传统骑楼街区骑楼建筑的保护、更新与改造,且应符合所处地段有关骑楼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控制要求。7.3骑楼规划控制规定7.3.1A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距路缘石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0cm;B类型骑楼柱体外缘边线(含基础和地梁外缘边线)不得超出规划人行道边线。7.3.2A、B两种类型的骑楼,其骑楼人行道路面以下不得修建地下室,基础和地梁顶面设计标高距城市道路规划标高不得少于2米。7.3.3C类型骑楼的临路规划控制要求应按照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7.3.4临路骑楼(包括含骑楼的裙楼)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的骑楼: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0米,且不大于18米;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高度应不小于15米,且不大于24米;并且,还应同时满足第2节“建筑高度”的有关控制要求。(2)C类型骑楼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第2节“建筑高度”以及第3节“建筑间距”有关要求进行控制。7.3.5骑楼人行道路面设计标高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骑楼的人行道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规划标高持平。(2)C类型骑楼人行道的设计标高距室外自然地坪设计标高高差不得大于0.15米。7.3.6骑楼净空高度控制规定骑楼净空高度自骑楼人行道路面标高计至骑楼梁底设计标高;如骑楼设置吊顶,则应计至骑楼吊顶底面。A、B、C三种类型骑楼的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5米。7.3.7骑楼进深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骑楼的柱体外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米。(2)C类型骑楼的柱体外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米。7.3.8骑楼净空宽度控制规定(1)A、B两种类型骑楼的柱体内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净空宽度应不小于4米。(2)C类型骑楼的柱体内缘边线距骑楼首层外墙边线的净空宽度应不小于2.5米。7.3.9骑楼沿街柱距控制规定:A、B、C三种类型的骑楼的沿街柱距不宜小于6米。7.4有关骑楼的其它规划控制规定7.4.1A、B两种类型骑楼的外墙凸出的装饰线不得大于30厘米,且不得外飘阳台、窗框及构筑物。7.4.2C类型骑楼的外墙外飘构件应按第4节“建筑退让间距”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第8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8.1基本规定8.1.1建筑场地竖向设计(以下简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建筑布置及城市空间环境的规划和设计。8.1.2竖向设计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本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及广州高程系统,广州高程系统与1985国家高程系、黄海高程系、珠江高程基准的换算关系如下:广州高程=1985国家高程系+4.26(米)广州高程=黄海高程系+4.41(米)广州高程=珠江高程基准+5.00(米)8.1.3竖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2)符合建筑室外自然地坪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且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竖向设计标高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标高保持统一和协调。如地形条件允许,应和相邻建筑场地的竖向设计标高持平。(3)符合城市道路、广场、各项市政工程管线敷设高程以及绿化覆土深度要求。(4)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应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对原有自然地貌的人为影
本文标题: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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