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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主讲:刘燕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学•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九章国际经济组织法•第十章国际经济争议处理法第一章绪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五、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六、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七、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法理原则•八、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的作用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一)狭义说•(二)广义说(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分支,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与开发,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货币与金融,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条约,如通商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一是国际经济组织法。•这种观点是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坚持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法,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经济法仅指那些直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国际公法范畴。而那些调整各国国民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内法的范围,不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等等。•美国学者大多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从广义上来看待国际经济法。1、美国学者杰塞普(P.Jessup)在战后率先提出“跨国法”的概念。其跨国法“广泛地包括适用于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法律”,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包括国内法中的民法和刑法以及其他公法和私法,乃至不属于上述标准范围的其他法律规范。后来2、美国哈佛大学的斯坦纳(H.J.Steiner)和瓦茨(D.F.Vagts)教授编写的《跨国法律问题》,从“跨国性”出发,不仅探讨关于政府间的问题,而且探讨跨国活动中的私人参与者——个人与法人的问题。•3、1986年瓦茨教授又将跨国商务方面的问题从《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分离出来,另行编写了一本《跨国商务问题》,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另有些美国著名学者则明确使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并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都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例如,4、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经济交易法、政府对经济问题的管制以及关于诉讼和国际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关系。根据他的见解,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经济交易的私法,包括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二是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等;三是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5、纽约大学的罗文费德(Lowenfeld)教授主持编写了总标题为《国际经济法》的6卷本系列教材,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对把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的学说予以支持。7、宾夕法尼亚大学甚至将其原来的《国际商法学报》更名为《国际经济法学报》。此外,德国、日本法学界也有些学者支持这种观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大都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三)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学者们划分这些分支所依据的标准有所不同,因而他们所确立的国际经济法分支的内容及名称也彼此不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其他同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当广泛,可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贸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关系、国际技术转让与许可关系、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法律管制关系、贸易争议的仲裁与法律解决关系等。•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广涉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以及传统商法中的买卖法、民法、产品责任法、反倾销法、海关法、税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内容。(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综合体。(三)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制。(四)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五)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是指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宗旨、机构和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任何国际组织都有会员对其授权的“组织章程”,内容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组织的职能、会员国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还会有会员国提供资金以及特殊的表决方式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而国际经济组织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五、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四)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1、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2、联系: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内容,主权国家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含的“超越国境”的民间经济往来关系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因而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交叉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部分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重叠,但又相互不能完全代替。(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与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1、区别:•(1)主体不同•(2)调整的对象不同(3)调整的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2、联系: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各国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立法形式有二:•一种是“涉内涉外统一”:我国《合同法》•另一种是“涉内涉外分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仅调整人身关系的涉外法(《国籍法》),不属国际经济法范围。•一旦产生涉外经济争议适用哪国法律解决?•东道国涉外经济法律•发达国涉外经济立法•发达国:排除或削弱东道国国内法的管辖和适用(域内效力);夸大和强化发达国涉外经济法的管辖和适用(域外效力)•解决: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原则引申出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平等互惠的相互承认别国法的域外效力。•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已超越了一国国境的范围,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联系,这是它区别于纯粹国内经济关系的根本因素。而且,任何国际经济关系,无论是贸易关系、投资关系还是技术关系,总是在特定的东道国境内发生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原则引申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有关东道国有权对发生于其境内的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形式管辖权。因此,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也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两个法律体系。•区别:1主体的区别,各国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都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和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2调整的对象不同。各国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本国政府和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比国内经济法大得多,但不包括一国的国内经济关系。•3法律渊源不同。各国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仅限于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四)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InternationalCommercialUsages):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其特点为:•(1)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解释);•(2)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4)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在资本主义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或解释。•是国际组织或者权威机构为了减少贸易争端、规范贸易行为,从长期的、大量的贸易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丰富其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区别:•(1)确立不同•(2)约束力的来源不同•(3)适用不同•(4)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不同•2、联系•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特殊组成部分。•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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