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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0104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四章商事登记本章包括五节内容: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第二节商事登记立法第三节商事登记程序第四节商事登记效力第五节商事登记改革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本节包括五个问题: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二、商事登记的种类三、商事登记的内容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2.特征①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②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③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二、商事登记的种类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三、商事登记的内容1.绝对登记事项2.相对登记事项四、商事登记的意义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便于国家对企业监督。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五、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我国的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节商事登记立法一、商事登记立法原则1.特许主义2.行政核准主义3.准则主义4.严格准则主义二、商事登记立法形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第三节商事登记程序一、申请二、审查(核准)第四节商事登记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强制登记主义。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2.任意登记主义。只有宣告的效力。现代商事立法的趋势是强制登记主义原则,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2.特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节商事登记改革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1.登记多元化。2.登记程序繁琐。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本文标题:0104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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