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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九章 饭店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酒店的法律责任第一节酒店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法律上所谓责任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有不同的本质。义务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应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义务的履行即为权利的实现,义务的违反即发生责任。所以,法律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只有义务人违反义务时才发生责任。•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制裁。酒店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按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补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通则)•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法)•行政责任:一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一汽车司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或者健康造成损失,这司机首先应当对被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该汽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汽车司机驾驶执照或者罚款。案例:客人摔伤酒店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发生在饭店的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对方的财产、人身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简称“侵权责任”。•饭店对客人的侵权行为是多种形式的:主动作为&被动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他人损害和财产损害)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缺陷产品侵权责任”•一般侵权指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所发生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侵害人行为违法。(3)不法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上四个条件是有机联系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美国饭店规定:饭店的客房一旦出租,饭店及其服务人员就不得随便进入该客房。无明显理由随便进入客人住房,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案例1美国世界饭店的一位女客人在晚上睡觉时未锁房门,以便同室的女友进房时不被吵醒。次日早晨,发现其一件贵重的外衣不见了,上诉到当地法院。法院认为饭店没有过错,对此不负责任,理由是外衣的丢失是由于客人的过错所致。案例2美国内布拉斯卡饭店(NebraskaHotel)的大厅总服务台旁约一米处有两扇玻璃门。一天,一位曾在该饭店住了三夜的客人在总服务台办完事后,匆忙走向关闭的玻璃门,结果玻璃门被撞破,客人的鼻子也受到永久性的伤害。法院受理后认为:在此案中,双方均有过错。饭店的过错是玻璃门离总台过近,且无明显的告示。但是,客人也要分担过错,因为他已在该饭店住了三夜,因此应当知道玻璃门的位置。•案例3在某家饭店,饭店要求客人将贵重物品存放在饭店的安全寄存箱内,并且有明显的告示,足以引起客人的注意。客人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忘记将门锁上,因此贵重物品被窃,经查该物品确实属于被盗。由于被盗的物品无法追回,客人上告法院。客人提出的理由是:物品确实是在自己的房间被盗,并出示了有力的证据(经法庭确认,事实清楚)。饭店的理由是:在客房和住客登记表上均注明“客人的贵重物品需存入安全寄存箱内”,而客人并没有按照饭店的要求去做,而且在睡觉时没有锁好门,致使物品被窃。法院最后认定,双方均有一定的理由,但都有过错。饭店在安全工作方面欠佳,如果饭店的巡逻提醒客人锁好房门或发挥好监控系统的作用,是可以阻止盗贼进入客房内作案的;客人的责任在于未遵守有关规定,而将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并且没用将房间门锁好,导致物品被盗,因而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合理分担损失。•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却疏忽大意或自信不会出现而不予防止的主观认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饭店过失包括饭店和饭店工作人员(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或实习生)在执行工作中的过失。饭店因过失而造成客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或者造成客人人身伤害(无论工作人员是故意或过失),则饭店对受损害的客人负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饭店工作人员被视为饭店的代理人,他在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均被认为是饭店代理人的行为。如果饭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那么饭店必须承担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当然,饭店有权在内部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案例1美国纽约巴克莱饭店(BarclayHotel)的一位住店客人在结账离店时,将自己的几件行李交给饭店行李员保管,并请他把行李送到停车场的汽车上。当她到停车场时,发现一只装有珠宝物品的手提行李不见了。在手提行李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客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在经过调查后,判定饭店应对此负责,付给原告失物赔偿金1700美元。因为在此案中饭店的行李员有过失,他没有将客人的行李认真看管。案例2在美国伊利诺州希尔顿饭店IllinoisHiltonHotel,曾有一位客人在房内匆忙穿衣时,一腿缠在短裤内,跌倒在地,头部撞在墙上,肿起一大包,并引起疼痛。当晚,同室人员向饭店报告了此事,说明他的脑后有一大肿块,正在呕吐。饭店派出一妇女前去帮助护理,该妇女自称有执照和实践经验,实际上她并无执照。她未能诊断出客人的伤势,而该客人已是脑部出血。当最后客人找到医生诊断时,为时已晚,必须要动大手术,并且脑部将永远受损。如果当时能够及早地诊断出,脑部的损伤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案中,由于饭店的过错,法院判饭店赔偿该客人21万美元。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损害后果发生后,不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确定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一般指的是有缺陷的产品所造成的侵权责任。有缺陷的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身和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中特有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一、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的缺陷造成的损害二、产品的质量责任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的缺陷造成的损害原因?建筑部门、设备设施的制造商或安装部门对质量把关不严而造成的产品不合格。怎么办?饭店也应赔偿客人的损失,然后向有缺陷的产品制造部门进行追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客房的电热水壶漏电等造成的客人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饭店在建造、改建及管理时,应当注意不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饭店的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注意饭店的设施、设备等情况,如有危险因素及时排除。因饭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和财物损害的,饭店应当承担责任,无须受害人证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即可请求赔偿。案例1江苏青年潘春刚住宿杭州A饭店,30日晚7时许,潘某欲乘电梯回房间休息,就在他左脚跨入电梯里的一刹那,电梯门突然关闭,电梯急速上升,致其当场死亡。4月3日,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调解,直至4月6日凌晨2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杭州A饭店和B电梯厂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6万元。案例2A电视台工作人员一行五人应邀参加“2009上海国际电视节”活动。根据电视节组委会的安排,该电视台的狄、吴二人住进某宾馆6002号房间。10月26日,电视人员台经过一天的采访活动后回到宾馆,晚上7时许,由于消防栓喷淋头突然失控,房间顶部出现大量漏水情况,二人全身淋湿。与此同时,A电视台进口的一台录像机和一架进口高级照相机等物品不同程度被漏水浸湿受潮。为此,A电视台狄、吴二人与该宾馆交涉,要求赔偿其财产和精神遭受的损害,但宾馆仅同意赔偿部分损失。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A电视台和狄、吴二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宿被告处,被告理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服务,由于被告房内的消防喷淋发生故障,致使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被告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原告的其他请求不能支持。产品的质量责任,即饭店的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销售的、使用和管理的各种产品)因质量不合格,给客人的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只要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而客人又无过错,饭店就应承担责任。饭店向客人提供的饮食如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使客人服用后造成身体损害,按照法律规定,饭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饭店必须在购买、烹制和向客人提供食品时谨慎从事。否则,如果由于提供了不卫生的食品致使客人的健康遭受损害,饭店就应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客人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同,饭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一般有下列几种原因:(1)由于饭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客人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2)由于饭店外部的原因而造成客人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3)由于客人本身的原因。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酒店,按一下的办法处理:(1)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者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2)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酒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第五节违反旅游饭店星级规定的责任(3)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酒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者重新评定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审定星级。(4)已取得星级的旅游酒店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属星级将被立即取消,相应星级标示不能继续使用。第五节违反旅游饭店星级规定的责任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任的概念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它总结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十多年的经验,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作用。第六节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理方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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