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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怎样理解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和违背妇女意志?“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打、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淫。“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应认定强奸罪。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Ⅰ.本罪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①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幼女。②妇女性的自由权利③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④对于奸淫妇女、幼女尸体的行为,因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不存在,不能构成强奸罪,可构成《刑法》第302条规定的侮辱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⑴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其特征是:①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②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③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6条的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⑵在被害人为妇女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和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强奸罪本质特征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Ⅲ.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通说认为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Ⅲ•Ⅳ.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对于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是否要求明知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㈡强奸罪的认定•⒈本罪与通奸的界限。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脸,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为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③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①以强奸罪论处。④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清,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5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⒋使用胁迫手段的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⒌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首先,要查清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发育不全)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处在精神正常期、精神发育不全轻度患者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要不是违背其意志,就不能定为强奸罪。其次,要查明是否明知妇女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除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痴呆、精神病妇女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外,对得到患者同意而与之性交的,则必须明知是痴呆、精神病妇女,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乘机奸淫,才能构成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痴呆或精神病的妇女,在得其同意,甚至受到病患者的性挑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目的,不能认定强奸罪。•⒍本罪既遂与未遂。针对已满14周岁妇女的强奸,既遂与否以插入说为宜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则以采取接触说为宜,即只要两性器官发生接触即为既遂•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后者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2)主体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直接正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3)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出于性交以外的目的;后者则以强奸为目的。强奸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⑴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①行为人在强奸妇女的过程中,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致死或者致伤的,构成强奸罪一罪。②如果行为人在制服被害妇女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妇女杀死而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③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动机,将被害妇女杀死的,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⑵强奸罪与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的过程中,行为人强奸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认定;强迫卖淫的过程中,行为人强奸妇女并迫使其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认定。⑶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三)强奸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⑵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⑶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⑷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案例1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2000年6月25日晚,某国有企业业务员赵某推销产品来到某市,在一旅馆住下后,因路途奔波劳累,即上床入睡,忘记将门锁上。睡后不久,感到身边有人,借着窗外光亮,隐约看到一年轻漂亮的女人闭着眼睛呢喃着用手在他身上抚摸。赵某燥热难熬,便用力将女人抱住,实施了奸淫,后两人便进入梦乡。凌晨时,赵某突然被女人哭骂声惊醒。原来,女人姓李,与丈夫旅行结婚,住在隔壁房间,夜晚出去如厕,迷朦中,摸错门上了赵某的床。事发后,李女与其丈夫向公安机关报案。•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睡后不久,对错摸上床的并用手抚摸他的李女进行了奸淫,看起来,李女未有抗拒行为,但从实质上分析是违背了李女真实意志的。在此过程中,赵某虽未对李女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但构成强奸罪,客观方面除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包括其它手段,使妇女不知反抗,进而受到欺骗而同意性交。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赵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奸淫了李女,是因李女错摸上床并主动与他温存的结果,虽然这种温存及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显属错认,但李女表现形式是自愿的,并且没有任何无力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被强奸的因素在内。因此,赵某的行为尚不构成强奸罪。•本人观点:•赵某看到李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赵某未产生与李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李女错摸上床并误认为赵是其丈夫,并对赵进行抚摸,导致赵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李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李女的这一过错,使得赵某对其的奸淫,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赵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有关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赵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李女真实的意志表示,这一点笔者完全赞同,但不管怎样讲,由于赵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李女将赵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赵某强奸的本质属性。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赵某乘机奸淫李女属道德极其败坏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与被害人戴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2年1月11日两人吵架,被害人提出分手,被告人未同意,29日被害人写信给被告人要求分手。2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欲到被害人家,准备继续纠缠,后在途中发现戴,即将其强行拉进自己的车内带至某宾馆508房间,叫戴脱光衣服,对其进行卡喉咙、打巴掌等行为,并用烟蒂烫其胸部、臀部等十多处,之后与戴发生了两性关系。嗣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该房间内睡至中午11时许,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下午3时许,被告人的妹夫打电话叫其到小水产市场拿水产,二人乘被告人的车子到小水产市场,期间被害人在车上等被告人。后二人又回到该房间一起吃晚饭,饭后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后由被告人驾车送被害人回家,途中因车子没有后牌照被警察拦住,等处理完后,经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被告人将车开到孔浦停车场等戴的表弟来接戴,后被抓获。对于本案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讲法基本一致,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反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是自愿的,而被害人陈述虽然没有反抗,是为了顺从被告人,心里是不•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先采用暴力手段将戴某某拖到车上,并强行带至宾馆,非法剥夺了戴某某的人身自由;在控制了戴某某后,又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将戴某某拖到车上,并强行带至宾馆的目的是为了不与被害人分手,并不是为了扣押或者拘禁被害人。而其先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用烟蒂烫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心里造成了一定影响后,与
本文标题:强_奸_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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