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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相互间的大量交易带来了不良债权问题。债务重组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受到越多的关注。这一方法的大量运用也暴露了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企业财务及纳税存有歪曲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及我国颁布的准则,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应进行改革: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约束监督机构,规范纳税,明确原则,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使企业达到通过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资本调整,优化我国的资本结构,从而根本解决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彻底根除银企之间的债务纠纷。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概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两种。债务重组后的持续经营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是会计学基本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是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债务重组主要有四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包括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通常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②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它债务条件。④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二、国有企业负债现状1.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1)经营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低国有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明显低于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而流动资产周转率却超过股份制企业,与三资企业差距也不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小,这也正是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十分紧张的体现。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低,许多国有企业的生产能力没有发挥出来,没有达到经济规模,有的甚至没有超过盈亏平衡点,规模效益无法显现。(2)盈利能力差,利润无法承担利息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低下,更体现在国有企业息税前盈利率低于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财务杠杆体现的是负效应,即借钱越多,亏的就越多。虽然国有企业实际负担的利息率与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几乎相同,但由于息税前盈利率太低,在负债率相当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容易陷入困境。2.国有企业负债现状分析(1)企业资产负债率高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考虑到不良不实资产核销、待处理资产的因素,实际的资产负债率将更加超出一般水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就越差。(2)负债结构不尽合理国有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流动负债比例过高;银行借款比重过大;长期负债水平偏低,不良债务比重过高。三、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剖析(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1.财务困难的界定模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债权人企业对债务人企业做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因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准则》指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对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均未做进一步说明,只是说到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在什么条件下是资金周转困难?在什么条件下是经营陷入困境?也未规定哪类型的企业、哪些考核指标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是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由谁来认定?是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单位,还是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是外部中介机构?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是否有标准规范的样式?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因为没有规范化标准,没有衡量尺度,没有有效的监督,势必造成实际操作的多样性。其中不管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国有资产的非正常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失。2.做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原因不充分(1)做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让步依据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做出的。法院裁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做出的,无可厚非。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否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呢?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把关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认真审查并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债务重组可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在会计处理时资产对应值虽然是公允价值。但债务重组的损失是否也是企业财产损失?是否也需建立有关制度、经一定的把关审查,最后审批。重大数额由谁行使决策权?仅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可做出让步吗?这种让步是否有限制性条件?还是可以无限制的让步?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是怎样的概念?(2)做出让步的原因不充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债权人做出让步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致使债权上的损失更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原因第二条解释:①“债务人发生暂时财务困难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改善财务状况的希望”。那么是否可以先延缓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待其财务状况转好后,再要求债务人按原定条件偿还,不需要做出让步,债权人企业也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②“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那么有可能对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冲击。使债务人原本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滑向‘永久’财务困难的境地”,债权人企业做出让步,使债务人企业摆脱了“暂时”的财务困难,未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但债权人企业是否因各种原因达成协议,做出让步,而使一个好企业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③“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长期合作关系,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损害的不仅是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本身”。即使债权人未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这种让步不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本身吗?为什么把或有损失立即变为损害呢?是否可以债务人能还多少就还多少。既然是长期合作,应互相支持,待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转好后.再逐渐尽快偿还剩余的债务。3.国有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我国《企业破产法》注重破产清算,对重组注意不够。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一个时期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关门走人”。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不利于使更多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二)债务重组在国有企业财务上的问题1.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是正常偿债的结果,而是由于债权人的让步,分担了债务人的部分经济负担。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2.所有者权益增加,盈利能力未增强因为这些资本公积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使债务人取得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或者由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当期。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3.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只是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转换,并没有实际新增企业资产,而新资产的注入恰恰是面临财务困境的债务人所迫切需要的。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4.重组收益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不完善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重组中获得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但有时候债务人受益过程较长,可能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一次性记入损益的方法,会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不合理,有悖于资本保全原则。(三)债务重组中的纳税问题1.所得税问题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和债务重组所得征税问题。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陷于一定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或消减债务本金或利息,或允许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债,从而减轻或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因此,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2.增值税问题债权人损失是否涉及计税依据变化和债务人重组所得涉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按一般情况处理,债务重组双方只是考虑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重组所得征税问题,不会考虑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这极有可能引起税收风险。(四)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资产的公允价值在重组过程中被高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在重组过程中被高估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在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交易中直接涉及到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公允价值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将带来虚假的利润和信息。2.上市公司以逃避欠款为目的进行债务重组大股东占款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大股东用债务重组将一些劣质资产和对上市公司毫无用处的“死”资产来抵偿债务,是应对监管部门监督的重要伎俩。另外,在关联交易中,股东常通过债务重组掏空子公司的优质资产,使其成为一具空壳。大股东的这种手段,非但不能使上市公司达到通过债务重组盘活资产、扭转颓势的目的,反而往往使优质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状况更加陷入困境。3.管理者素质匮乏,多方勾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具体国情的限制,这一弊端在我国极为普遍。政府各部门为均衡各方利益千方百计出台政策法规措施,但一整套规范债务重组行为的政策法规体系尚未最终形成,致使许多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突出的一点是,在与外商进行交易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以达到招商引资的功利性目的。更有的领导擅自为政,随意以国有资产为他人作担保、抵押,因没有信誉方面的严格审查,被担保者破产最终的结果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新旧领导人交替时,导致摊子接管不严,不法分子趁此机会大肆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特点,设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无法进行资本运作,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即便是债转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改革建议(一)准则的及时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虽兼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两方面的作用,但不够具体和详细,准则中的某些方面亟待完善,其中注重具体列明重组中的实务操作,在全面规范债务重组业务方面还稍有欠缺。准则的制定应该是对此项业务的全程监控,首先应该合理确定债务重组的对象和范围。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原则是:一些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或是陷入财务困境有某种特定的原因,只是暂时的,只要有外力拉一把,就能走出低谷,重新上阵。另外一项即是债务重组的披露方式,现阶段的披露方式过于简单,缺乏系统性,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披露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美化报表。(二)政策法规方面的改革1.积极对各项制度、政策进行完善鉴于我国政策法规滞后及实施不当,以及许多对企业有利、推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出来后贯彻不力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的发展方向,指导性、前瞻性地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并借鉴西方国家债务重组的做法,不断丰富、完善我国的政策法规内容,走出一条兼顾国际政治经济大环境且有中国特色的债务重组之路。2.加强证券市场的法规管理在完善证券市场方面,除在现有的宏观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力度,更应该注重细节。如采取措施加大资金的利用率,真正丰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不仅针对上市公司,更要努力开拓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转让业务,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随着经济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股份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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