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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约定动产和不动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动产和权力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法定.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的担保物权。2.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质权需转移质物的占有设定担保物权是处分权能之一担保物权特征:1.价值性;2.从属性;3.优先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和后设定的担保物权;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可及于担保物的变形物或代替物。§17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流质契约的禁止:§186,§211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且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担保财产径直冲抵担保债务。即,担保财产折价协议。人保&物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176①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②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就物保或保证人承担。→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物权的消灭§177:(一)主债权消灭:清偿.混同.抵销.免除;(二)担保物权实现:无论是否完全清偿;(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随即转变为普通债权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7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二节抵押权§179–202一般抵押浮动抵押§203–207最高额抵押第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179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184,200(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48担保法解释抵押权的设立:书面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187+180: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对抗主义:仅是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188+§180(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189+§181浮动抵押2009-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解析: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错。另物权法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所以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错,C项正确。vip抵押权人的顺位权§199: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按抵押权的顺位受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三)项内容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抵押权人的权利§194I1.放弃抵押权或顺位。2.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抵押人第二顺位其他担保人第三人抵押人第三顺位债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人的保全权:§193抵押人的行为,不论是故意or过失,作为or不作为,①可能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要求停止。②价值已经减少的→恢复价值or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③抵押人不恢复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提前清偿。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转让§191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009-55.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核对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可知,如果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了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而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抵押权人对房屋则不再享有抵押权。因此A错。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如果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那么该转让行为有效,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因此B正确。此外必须是受让人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该转让行为才有效,仅提出代为清偿承诺的则不可以。因此C项错。抵押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清偿了银行的债务,那么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因此而设定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即此种情况下银行则不再对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乙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自由买卖,不再受银行的限制。因此D正确。最高额抵押§203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特殊动产)浮动抵押权§18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三类主体)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类客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196(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抵押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浮动抵押的效力休眠:即抵押人对抵押物的随意处分权。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没有支配具体抵押财产的权利。即:§189II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浮动抵押权的设定§189I浮动抵押书面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08-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第二种担保物权:质权§208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权除担保物权的共通属性外的法律特征:1.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20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2.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公示方法!§87担保法解释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具有留置效力。1.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定:书面质押合同+§21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事人也可约定最高额质权质权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06III1.§215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或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妥善保管质物)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物的保全)3.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应返还质物。4.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2.权利质权: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在商法性权利上设定质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成立要件:书面合同+交付or相应机关登记。第三种担保物权:留置权§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留置权特有的法律特征、留置权成立:1.双重性效力,即留置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2.法定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成立!有别于抵押权和质权是由当事人约定设立。3.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4.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23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发生的事实之一、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与债权的发生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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