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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2012秋04-2合同的效力2
第五节无效合同一、概念无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要件,自始、当然、确定不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成立之时2、当然无效---无须主张3、确定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无效合同的类型(52条)(一)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直接导致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直接适用不必援引52条2、上述情形之外的情况适用52条合同法329条非法垄断技术的合同无效担保法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合同法214条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违反法律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1、从规范目的的角度判断(针对合同还是针对管理?)2、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判断(是否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0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接受年检(不具有评价合同效力的目的)公司法116条---公司不得向董事提供借款(直接针对借款合同)合同法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要求合同必须以某种特定程序订立2、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具备某种资格要求保险法6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建筑法》第13条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限制或禁止某项财产成为合同交易对象4、限制或禁止某种交易人民币管理条例13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购买印制人民币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土地管理法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甲、乙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五年。五年之后,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甲方起诉至法院。乙方以该厂房未按照建筑法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理由主张该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61条第2款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消防法第10条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出租人的建房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租赁合同的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强制规定,出租人的不当行为与租赁合同条款本身之间联系的直接性较弱。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在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因出租人未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而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承租人起诉要求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如出租人欲以合同无效为理由收回租赁物,不应支持,应判决其继续履行,完成相关验收手续等强制法规的义务是继续履行的构成部分。第二,出租人以承租人未按约定给付租金为理由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承租人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法院应作如下处理:1、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租赁合同解释为出租人负有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的义务(合同解释的合法性假设);2、如当事人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者约定先交房后付租金,法院则应支持承租人的抗辩;3、如果当事人约定先交部分租金后交房,在承租人交付部分租金之后未付剩余部分租金从而产生纠纷的,应认定承租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剩余部分租金而言,履行顺序应为先交房后付剩余租金),从而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4、如果承租人未给付足额租金,出租人也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则应判定双方违约,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间接促使出租人履行相关验收义务。第三,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起诉,承租人以房屋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为理由抗辩的,应当判定承租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但是,考虑到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可以同时认定出租人也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在结果上减轻承租人的违约责任,间接促使上述法律立法目的的实现。某地贸易公司以自己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建,共同开发建设了沿街楼房一栋,建筑面积近3000平方米。在联建合同中双方约定建成的房屋一楼100余平方米归贸易公司所有,剩余的面积全部归投资方公司所有,合同中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但房屋建成后贸易公司分得的面积不足。贸易公司要求投资方公司予以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因此发生争议。双方的联建协议,名为联建实质上转让了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行为未经政府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联建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无效合同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损害了国家利益呆帐20亿以八万出售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个体户债务人5亿应区别于国有企业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适用52条4项)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等债权转让债权请求权修复屋顶的合同甲----------------乙法院对甲得到的10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公共秩序-----是指一国之内除法律秩序以外,涉及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税收、市场、治安、文化、教育、外交、国防等领域的秩序。善良风俗-------指民族文化、历史传统、道德伦理、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中,体现了全体公众的整体利益的风俗习惯。包括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甲、乙约定,如果甲在村长选举中联合20户村民投票给乙,就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甲、乙的互易合同附生效条件。②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共秩序,属于不法条件,甲、乙的互易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2、行为人须为恶意且存在意思联络3、须有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后果(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称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规避法律的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规避法律之目的2、须有真实的违法交易3、须触犯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真题(2000-3-2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投标法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一)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二)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三)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6条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民用航空法130条四、合同无效的后果无效合同的后果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禁止继续履行2、合同自始无效3、产生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民事制裁的适用5、部分无效合同的后果6、无效合同的补正我国没有对补正作出一般性规定,但相当多的司法解释已经有了补正制度无效的转换、解释、确认,部分无效等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54、55)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二、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行使1、通常由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2、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3、撤销权人行使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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