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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O二探矿工程大队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矿902发[2005]12号2005年8月23日队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我队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步伐,共创和谐平安九O二,在广泛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原物业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经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工作与标准1、为加强和规范我队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营造安全、优美、舒适、文明的人居环境,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2、物业中心是九O二大队新余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大队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务行使管理权。3、物业中心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经济手段管理全队的物业,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过渡。4、物业中心应强化各项管理,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第二条住宅区公共契约一、物业中心职责1、负责对住宅区的管理、经营及对房屋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2、保持住宅区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负责住宅区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3、按有关规定对停放在住宅区内及停车场的各种车辆实施调度和管制,并收取有关费用。4、向业主(使用人)及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规费。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⑴业主对已购住宅拥有使用权并享有合法收益权。⑵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建议权。⑶对建筑施工和维修服务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反映和申诉的权利。2、义务⑴及时交纳有关规费。⑵业主在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空调器、太阳能及其他管线安装必须符合规范,不得损坏整体美观。⑶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事先到物业中心申请、登记、审查,并预交500元押金。装修时不得改变楼房结构如更改承重墙、横梁、支柱等;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装修期间不得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并接受物业中心的监督。⑷垃圾(包括生活、房屋装修及维修垃圾)应袋装后放入指定地点,不得任意抛撒、焚烧。⑸楼道内或其他非存放车的共用场所不得摆放私家车辆、货物或其他物品。造成损失或伤害,由该物主负责。⑹业主不得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害主体结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征得相邻业主和物业中心的书面同意。⑺住宅区内任何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折枝、摘花。如属未成年人行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⑻住宅区内严禁收藏任何违禁品,有毒物品,以保证全体业主的安全。第二章分则第三条物业中心管理服务事项和范围。1、认真贯彻执行大队的物业管理办法,户户装表,以户结算,并按规定定期抄表、汇总,确保水电的正常供应。2、物业中心有能力维修的共用设施、设备(各经济实体、附属单位、经营性场所除外),应自行维修;凡自行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大队按项目提交维修报告,经批准后再实施。凡属改造、翻新、改变原设计或新增的项目,不属于物业维修范畴。3、负责院内共用道路和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管理。负责院内供水管网和供电线路的安全和养护。4、负责院内共用绿地、花草树木、园林设施的日常维护。5、负责院内共用道路、住宅楼周围及花园绿地等公共环境的清扫保洁工作。6、负责院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箱等环境设施的维修管理;厕所、化粪池的清掏、清运,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7、负责住宅区内门卫和居住秩序的管理。8、在大队领导下,认真做好我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的日常工作。第四条业主物业管理严禁下列行为:1、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或移装公用设备。2、在庭院、楼顶及道路或其他场所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3、从楼上往地面抛杂物、垃圾,把垃圾等其他杂物投入厕所和下水道。4、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声。5、逾期不交或拒交有关费用。6、违章作业如偷水、偷电,擅自改装原表前水电计量器和下水道设备,随意开启消防用水。7、随意在户外从事有碍环境卫生和环境秩序的活动。8、拖延和拒绝履行所承担责任的。9、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五条物业维修费用的界定1、住宅内的水、电设施,墙体、门窗及屋面防漏在保质期内由施工方或大队负责。期满后,共用设施由大队负责,业主自用部位及户内所有设施维修自行承担。2、业主因装修,造成其他住户渗漏、裂顶或其他损失的,其维修的一切费用由装修户承担。3、卫生间马桶、大便器,因业主在使用中碰裂或损坏及连接皮碗老化造成渗漏的,其维修的一切费用由该业主承担。4、业主水、电、计量器需维修或更换者,必须报物业中心备案,结清费用,其费用由业主承担。5、住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大队负责,物业中心安排实施。如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或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6、对违反本规定条款的,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处罚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水电、物业管理费用管理标准为加强水电、物业管理费的管理,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减少供水管损和用电的线损和变损,加快资金的回笼,减少补贴,力争保本经营,使我队的物业管理朝社会化过渡奠定基础。一、水费收缴标准(含城市污水处理费)1、职工生活用水按1.35元/吨。2、队内经济实体、工业用水1.80元/吨。3、机关、学校、幼儿园、非营利性医院等用水1.45元/吨。4、商业、服务业等经营场所及基建、安装等用水2.00元/吨。5、水表不转或无吨位且未及时更换的用户,每月每户按30吨计收。二、电费收缴标准1、居民生活用电0.61元/度。2、队内各实体、工业用电0.85元/度。3、商业性用电0.98元/度。4、基建及外部单位用电1.10元/度。5、当月电表不转或损坏,未及时更换的用户按每月70度核收,空调用户每月按300度加收。三、住户物业管理费收缴标准1、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职工按每户每月13元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大队采取先收取后返还方式,用4年时间对住宅逐步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返还金额:第一年7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2元,第四年全部物业收费不返还(职工住房已出租、转借、出售给非本单位的不享受此待遇)。2、物业管理费构成:垃圾处理、清运费:6元/月(按市物价局、市环卫处标准执行,并上缴到市环卫部门);绿化费:2元/月;公共照明2元/月;环境保洁费:3元/月(含楼道清扫,一星期一次。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3、水电费及物业费的使用:⑴住户水电费收取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但大队每年补贴达10万元以上。⑵住户垃圾清运费按户支付给市环卫部门用于垃圾处理和车辆清运。⑶绿化费用于房前屋后、花园等绿地购买药物及喷洒。⑷公共照明费用于楼梯间及公共路灯照明。⑸环境保洁费用于支付楼道清扫及购买工具和人员开支。4、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收缴方式⑴在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退养职工及职工遗属的水电、物业费用由物业中心造表,大队财务科从工资中扣除。⑵工程处职工水电、物业费用由物业中心造表,大队财务决算中心代扣。⑶租住本单位职工住房及扣不到费用的住户由物业中心收费小组人员上门收取。出租房的户主应及时到物业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备案,未备案者,费用自行承担。⑷商品房物业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另行制定标准。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物业收费标准按江西省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制定。四、水电、物业管理费管理规定1、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的价格如遇政府调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收取。2、对拖欠、拒交相关规费的业主,管理部门下发催款通知单后未交清者,有权对其实施停水、停电,并进行公开曝光。3、对无故拖欠、拒交有关规费而被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在未交清费用之前,不得自行接通水、电;擅自接通者按接通后的5倍罚款。如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其后果由当事承担。4、用电不进表,开启电表铅封、封条,人为致使表盘不转,慢转或另搭电源属窃电行为,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停止供电并曝光。5、私自拆卸、倒装水表,开启水表铅封,表外用水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停止供水,并进行曝光。6、人为造成水龙头滴水,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7、任何经济实体和住户因施工装修产生的垃圾,在倒入物业中心管理的生活垃圾箱内或指定场所时,事先必须征得物业中心的同意,签订垃圾转运合同,按新余市有关收费标准向物业中心缴纳相关费用。8、因施工,致使道路、水电及其他设施遭到损失或破坏的,其损失由施工方负责并及时修复。第三章附则第七条物业中心对大队店面等房产行使管理权,签订协议,并参照市场行情收取租金。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对本队新余基地实施开发建设之前,必须与物业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并预交2000元—5000元押金。第九条物业中心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含材料费),大队授权由物业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并承诺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附后)第十条新街、上高两基地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大队。(水电价格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物业收费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附:部分有偿服务价格表一、电器、线路维修人工费1、检修日光灯3元/盏2、安装日光灯4元/盏3、拆换电表5元/个4、吊扇安装10元/台5、排风扇安装15元/台6、开关、插座、灯头更换2元/个7、更换闸刀开关或容断器3元/把8、更换进户电源线10元/层9、线路检查8元/每一接线盒10、空调布线10米内30元,每超1米加收2元。11、未列入的项目其人工费面议二、管道及零配件维修人工费1、拆换Φ15—Φ20水咀2元/只2、拆换Φ15—Φ25闸阀6元/只3、安装Φ15—Φ20金属管3元/米4、安装Φ25金属管5元/米5、安装Φ16—Φ20铝塑管、PE管、PUC管1元/米6、安装Φ25铝塑管、PE、PUC管3元/米7、拆换清洗水表4元/只8、拆安水表铜套2元/头9、热水器安装(燃气)30元/台10、水池、地漏疏通10元/次11、厕所疏通20元/次12、未列入项目,价格面议。三、其他1、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摩托每月每辆收费分别为:1.5元、3元、5元、10元。2、非单位的机动车辆停车费5元/次;过夜车辆按车吨位收取停车费5—10元。3、院内小吃部、小卖部卫生费:5元/月4、流动摊贩卫生费:1元—5元5、化粪池清掏(按市环卫部门标准)1000元—2000元6、店面卫生费由市环卫部门收取四、维修保质期内按有关建筑规范要求执行。若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物业中心负责免费维修。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网站管理Copyright?2005九○二大队网络信息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98号邮编:338000Email:902zh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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