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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使用、日常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技术咨询作用,促进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三)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四)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第四条成立由交通建设行业权威人士组成的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专家库的规划发展和技术咨询等。第五条建立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专家库组建、使用和日常管理的信息化手段。2第二章专家第六条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分为普通专家与资深专家。资深专家可在信用评价总分较高的专家中选拔产生,也可由两位资深专家或一位技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经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产生。专家活动组长一般由资深专家担任。第七条专家基本资格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工作业绩突出,工程经验丰富,具有独立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科研、建设管理等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专家工作;(五)身体健康,能适应专家工作需要,除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以外,原则上专家年龄普通专家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在70周岁以下;(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第八条专家享有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三)可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活动;(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3第九条专家应履行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专家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言行不统一;(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三)参与专家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四)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专家活动中服从监管部门安排;(六)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平台网站更新信息;(八)参加建管中心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第十条专家参加专家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五)其他可能影响专家活动公正性的。第三章专家库第十一条专家库分为正式库与预备库。预备库作为正式库4的补充不参与专家活动,预备库内专家定期经评审符合条件后转入正式库。正式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第十二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或举荐方式。通过举荐方式入库的专家需至少两名资深专家举荐。专家通过评审后将入预备库或正式库。拟入正式库专家名单将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入库,颁发“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聘书”及“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专家证”。第十三条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建管中心实名提出。建管中心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基本资格条件的;(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经核实严重违反第九条第(一)至(六)款义务要求的;(四)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五)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五条专家库的使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由使用单位向建管中心提交专家需求申请,明确抽取专家的事由、条件、数量等,经建管中心审定通过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生成候选专家名单。第十六条专家活动将以短信形式通知受邀专家。受邀专家5应在收到短信后2小时内反馈能否参加,超过2小时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参加。若确定参加专家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第十七条专家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出现专家无法出席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联系应急专家出席专家活动。第十八条专家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专家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建管中心反映。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专家履职情况信用评价总分作为动态监管的主要依据,由专业水平、专业能力、专业态度等指标组成。各个指标起始值均为10分,总分30分。第二十一条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管分为专家活动前、专家活动中、专家活动后三个阶段。(一)专家活动前:1.专家应在收到活动短信2小时内及时反馈意见。累计两次超过2小时未予反馈意见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2.受邀专家累计两次专家活动请假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3.受邀专家申请回避的,应在受邀后3天内向建管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未予说明情况,或被证明情况不属实或无需回避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64.专家接受邀请后,如无法出席专家活动应及时告知。早于专家活动开始前24小时告知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专家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告知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未告知的,专业态度分扣3分。(二)专家活动中:1.出现迟到15分钟以上以及早退现象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2.言行不统一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3.不服从监管部门安排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4.出席专家活动的应急专家,专业态度分加1分;5.担任组长的专家,专业态度分加1分;6.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根据专家参加专家活动的表现,分别记加1分、0分、扣1分。(三)专家活动后:1.没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2.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专业态度分扣2分;3.不参加相关专家培训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4.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不及时主动登录平台网站更新信息的,专业态度分扣1分;5.专家可对专家活动的组织情况、使用单位的配合情况和专家库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建议一经采纳,专业态度分加2分。第二十二条在聘期内,专家专业态度分小于7分的,或专业能力分小于9分的,建管中心可对情况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下放至预备库。7专家专业水平分小于9分的,将不再担任该专业的专家。第二十三条聘期届满时,专家信用评价总分高于30分,且排名前1/3的专家将直接续聘为下届专家;专家信用评价总分低于30分,且排名后1/3的专家将直接下放至预备库。对信用评价总分排名前茅的专家,将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为资深专家和部专家。第二十四条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建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上海市交通建设综合专家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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