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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湖北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师生学习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师范大学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北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维修工程专指学校各种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各种维修改造工程。包括校舍、公共基础设施、供水、供电、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的修缮改造工程。凡在学校办理工程结算的维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行使维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为便于工程实施,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将部分维修工程的管理授权委托给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维修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后勤集团对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维修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第四条学校建(构)筑物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维修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是本部门使用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用户单位。保卫处是消防、安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后勤集团是所承担服务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各单位都应履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报修职责。第五条学校纪委监察处牵头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单位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对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再监督。第二章计划、立项45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申报维修工程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必须进行申报和审批。应急、抢修项目须报学校同意后,可先予以实施,后补办手续。第七条学校维修工程分日常零星维修工程和立项维修工程。5仟元以内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无需立项,各单位到后勤集团报修,由后勤集团负责进行维修。5仟元及以上维修工程必须经学校立项审批。第八条立项项目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分年度预算立项维修工程、临时立项维修工程及抢险立项维修工程。年度预算立项维修工程项目,由各单位在每年9月份前申报下年度维修计划,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可行后,统一上报学校申报年度财务预算指标。根据学校审批同意的财务预算,分轻重缓急、优先教学的原则,实施年度预算立项维修工程,在各项目实施前按学校立项程序进行立项。临时立项维修工程及抢险立项维修工程,由各单位申报维修申请,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可行,按程序报学校同意后,方可立项。第九条各维修工程项目,按立项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立项经费3万元以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10万元以内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论证建议报分管校长审批;10-20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工程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条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的学生公寓、食堂、环卫、绿化、幼儿园、山林、水电、公共设施的维修改造,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后勤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后勤集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勤集团负责维修范围内的需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维修改造的立项项目,由后勤集团向学校申报立项。第三章招标、合同第十一条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46规避招标。公开招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湖北师范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20万元以内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年度招标,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校内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信誉好的资质施工单位。2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第十三条应急、突发性抢修工程及确有特殊原因应进行而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经校长办公会审批,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可先予以实施,后补办手续。第十四条合同形式可按工程项目实施的时间段、空间位置、报修顺序、专业、合同总价款等情况,分别采用合同的各种形式签订,并按相对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合同审批。第四章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确定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查,制订施工方案。如需进行专业设计的,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原建(构)筑物安全的,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相应等级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咨询费从维修经费中列支。非必须由专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可委托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和清单,咨询费从维修经费中列支。第十六条10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项目须实行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进行监理和跟踪审计。监理、审计费从维修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维修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10万元及以上维修工程须成立项目组(项目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项目组负责人带领项目组全面负责工程管理。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委托后勤集团管理的维修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47第十八条施工前,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严格履行工期约定。做好工程计量签证,尤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应及时会同学校审计处验收签证。第十九条工程材料采购和进场应符合标准和规定,工程主材按信息价以内价格并按实结算,若无信息价的按市场询价结算。施工中旧材料的再利用必须经过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书面批准。第二十条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任务单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立项金额内组织施工。控制工程变更,杜绝不必要或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和项目内容追加确有必要时,须按《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文明施工。施工中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场地显要位置设立施工公告,如有必要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若施工中需要搭建临时设施,需要对绿地、道路进行开挖,需要临时停水、停电或对其它公共设施有可能造成损坏的,应提前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清理和恢复。第五章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十日内,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所需全部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用户单位、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竣工验收中查出的问题,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第二十三条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月度在部门联席会通报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管理信息。后勤集团负责授权管理的维修项目及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管理信息通报。48第二十四条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范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满后,经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复验合格退还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的,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另行安排,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第二十五条竣工结算资料须按《湖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审核并送审计处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维修工程一般无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收集整理从工程立项开始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将资料一并整理后移交给档案馆归档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解释。
本文标题:湖北师范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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