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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张剑山西省总工会干部学校第一部分工会法工会法一、性质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会法】工会法二、内容(一)工会的权利代表和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二)工会的义务: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政府、企事业行政和职工群众应尽的其他义务。工会法(三)工会组织工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一个有机整体。1、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1)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作的程序。(2)罢免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程序(3)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法2、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1)设立条件。(2)建立程序。(3)撤消程序。(4)法人资格。(5)开展活动的时间。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工会法(6)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及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7)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工会法(四)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是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为职工服务的物质基础。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法1、工会经费的来源及使用范围来源及标准:会员交纳的会费,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交纳;行政拨交经费,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使用范围: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法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审查监督国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和法律保护工会法三、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工会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工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二)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类。第二部分劳动法劳动法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一)促进就业。(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三)工时制度。1、工作时间2、休息休假劳动法(三)工资制度。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工资支付及其保障劳动法(五)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六)职业培训(七)社会保险劳动法四、劳动权利的法律保障(一)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他法律授权的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法(二)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拘留、责令停产整顿;2、民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期缴纳保险金和加收滞纳金;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三)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是通过劳动立法的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原则、程序、受理范围等确定下来,为贯彻实体法提供法律保障。第三部分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是国家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性法律。就业促进法一、公平就业(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三)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四)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五)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六)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七)诉讼维权。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业促进法二、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二)禁止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的行为就业促进法三、就业援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制度。(一)就业援助的措施(二)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四、就业促进的监督检查(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二)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动行政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四部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用工前订立,用工之日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都符合规定。劳动合同法二、建立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1、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2、劳动合同当事人如实告知的义务;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禁止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三、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1、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法(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2、约定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2)服务期(3)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及竟业限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实际履行、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六、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设立试用期;非全日制工的工资以小时计酬,且支付周期不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第五部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法一、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二、社会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三、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登记等事项。社会保险法四、社会保险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监督。社会保险法六、法律责任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部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产生责任制度;(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例;(五)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2、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提出批评、建议权;4、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三、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四、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案安全生产法六、法律责任(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安全生产法(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敬请大家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本文标题:工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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