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物权法课件 第一章 物权概述
主讲人:王晶2014年2月——2014年6月课程说明与教学计划一、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研究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十分丰富;●我国物权法2007年10月01日起施行;●我国物权法内容、体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章次内容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用益物权第四章担保物权第五章占有二、教学内容三、学习要求(一)掌握基本概念、知识、理论;熟悉法条,以法释案,以案论法。(二)具备相应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三)笔记要具选择性、重点性和条理性;(四)作业、课堂纪律、发言、讨论、考勤等为平时成绩的综合参考依据。四、教材及主要参考书(一)郭明瑞、房绍坤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三)江平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四)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五)司法考试参考书六、主要法条(一)物权法;(二)民法通则;(三)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农村土地承包法;(六)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七)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十)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案例:1、甲有一台电脑,现借乙使用。2、甲购得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乙名下。3、A村农民甲取得一幅宅基地。4、甲向银行贷款经商,乙用其汽车为甲担保。5、甲控制和管领A物。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法概述第三节物权的种类第四节物权的效力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对物直接占有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词源源于罗马法——表现之一:确认了所有权、永佃权、地上权、役权、质权、抵押权等具体物权形式。表现之二:创设了对物之诉。表现之三:法学家使用过对物之权。立法确认——▲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和继承的权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以物权为编名,442个条文规定物权制度。二、物权的特点(一)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第一,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第二,标的物特定。第三,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三)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1、含义: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物权法》第2条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2、特点: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物权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物权的标的物为可交易的独立物物权的标的物须具有可支配性物权的标的物须具有效用性物权的标的物为非人格性的物质体3、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自由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改变其性质或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自由移动,移动后则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区分的意义:第一,物的所属主体范围不同;第二,融通性质和范围不同;第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第四,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因动产和不动产有区别;第五,在我国的物权法中,不动产得为用益物权的客体,而动产则不可;第六,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可发生“相邻关系”;第七,发生纠纷后,诉讼管辖不同;第八,在国际法上,适用准据法不同。(2)融通物、限制融通物、禁止融通物融通物是指国家允许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限制融通物是依法在流通中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禁止融通物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交易的标的,不允许流通的物。区分的意义:影响行为的效力(3)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由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一类具有共同特征,在交易上能以种类、品种、规格、数量、度量衡所确定之物。区分的意义:第一,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第二,标的不同的合同关系终止后,对标的的返还要求不同;第三,标的物不同的合同,在标的物灭失引起的法律效力不同。(4)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是具有客观实体存在的可感知物。无体物是不具有客观实体存在而由人们拟制的不可感知物。区分的意义:原则上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无体物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准用物权法的规定。(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物经过分割后,不改变其特性,不损害其经济用途的物。不可分物是物经分割后不能保持其原有特性或显然降低了其原有经济价值的物。区分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指导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第二,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6)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消耗物是指按物的性质一次有效的使用后,则不能再以同一目的使用的物。不可消耗物是使用人可按同一目的反复使用的物。区分的意义:区分不同合同的性质(7)主物与从物主物是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与主物合并使用,为主物服务的附属物。区分的意义:从物的效力一般随主物的效力。(8)原物与孳息原物是能产生新物的物,或是能产出收益的物。孳息是从原物中产生出的收益物,也称物的出产物。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根据法律规定从原物中定期的有规律产生的收益物。天然孳息是依自然规律从原物中产生的物。区分的意义:孳息的所有权的归属(9)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是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尚未确定所有权归属的物。区分的意义:第一,解决无主物的归属问题。第二,除法律确定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外,先占者可以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甲有房屋一套,于1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约定3月1日搬离,乙入住。2月1日甲又与丙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搬离丙入住。2月15日甲又将房屋卖给丁,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一、本案中的房屋所有权归谁?二、本案中三个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三、一物一权主义(一)概念:强调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二)内容: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2、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4、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互相不矛盾的物权。第一,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第二,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四、物权的意义和本质定分止争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安定一、物权法的概念二、我国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一)定义物权法是确定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因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仅指民法典的物权编或以物权法命名的单行法。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一切与物权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解释等的规范性文书。我国具有两种形式的物权法。(二)对象=物权法律关系(三)内容=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私法1、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2、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性;2.强行性;3.普通性;4.固有性。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一)制定前的物权法律制度●无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构成。●1993年列入立法计划;●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具体着手制定;●1999—2000年学者主持完成两部草案建议稿;●2002年人大法工委完成征求意见稿,并经多次修改,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制定基本过程第三节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意义1、含义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的法理基础(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2)为了便于贯彻公示原则(3)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二)物权法定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三)违背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物权的设立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的设立虽然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它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发展与需要的要求民法森林:《合同法》为什么不规定“合同法定”原则?(2007)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①.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②.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③.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④.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二、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三、物权的学理分类物权标的为自有或他有标的物支配大小标的物种类对标的物支配内容自他完全定限不动产动产权利用益担保是否以其他权利为前提独立从属成立原因意定法定成立及变动是否登记登记非登记有无期间限制有期无期依据的法律普通法上特别法上是否有物权实质内容本权占有第四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概说(一)概念: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作用力与保障力。物上请求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效力支配效力一般效力的体现(二)分类二、物权的支配效力(一)物权支配效力的含义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二)物权支配力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性质与种类的物权,支配力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支配力和支配的区别三、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含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二)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四、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并存物上用益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对外优先)一物二卖(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一)物权妨害排除效力的含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正常支配的效力。(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物之返还请求权2.妨害排除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四)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确认物权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排除妨害请求权4、消除危险请求权5、附带的损害赔偿(2010)54.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多选第54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
本文标题:物权法课件 第一章 物权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956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