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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件第34章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相关概念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总称。物权设立: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从无到有,与特定主体相结合的现象。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固有发生、绝对取得):非依据他人的既存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基于先占、添附、生产、加工、建设等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传来取得、相对发生):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创设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创设新的物权。移转继受取得:就原物权人的既得物权,不变更性质而予以取得的现象。甲将自己的一块石头雕刻成作品,拥有了对于雕刻作品的物权。甲购买了乙的房屋,取得了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甲借款给乙,双方同意以乙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将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丙。甲从垃圾桶里捡了一个漂亮的旧首饰盒。物权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物权的消灭:物权与权利主体相脱离。物权的绝对消灭: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的抛弃物权的相对消灭:【用“物权移转”更好】对原物权人:物权的消灭对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对物权本身:主体的变更二、物权变动的模式和原因(一)物权变动的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多元混合主义1、债权意思主义仅凭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动产抵押权自动产合同生效时设立2、物权形式主义基于物权无因性理论,德国、台湾采用。物权的变动需要有物权意思表示并且需要完成物权行为才可以产生效力。例如:买卖合同买方取得所有权需要双方有转移所有权的合意且完成物权行为(登记或者交付)买卖合同这一债权合同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3、债权形式主义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还需要特定公示行为(登记或者交付)才可以生效。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仅需要抵押合同生效还需要完成登记4、多元混合模式我国物权法针对不同的物权变动采用不同的模式。大多数的不动产物权: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债权意思主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基于法律文书等取得物权、附随主债权的移转而受让但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债权意思主义【特殊的动产物权:登记可以有特别保护作用。】物权行为有因与无因的区别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原装进口汽车,签约当日甲向乙支付一块和田玉,称其价值不低于52万,用以冲抵汽车价款50万。交付完毕后,乙发现甲有欺诈,和田玉是仿冒品,价值不过2000元。乙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法院依法以欺诈为理由撤销。法院做出撤销判决后,乙发现甲的债权人已经将向法院申请甲破产。另外乙得知甲严重的资不抵债。此时,谁拥有汽车的所有权,乙是否有权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物权行为有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归于无效,汽车的物权自动复归于甲。乙对甲享有物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物权行为无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进行独立评价,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甲仍然享有汽车的物权,乙只能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案情修改为:甲称已经将汽车以60万转卖给丙,甲、丙合同已经生效,丙已经付款,汽车尚未交付。丙又将即将到手的汽车转卖给丁,丁已经付款,汽车尚未交付。另外乙得知甲已经将所有财产,包括丙支付的购车款因赌博而耗光。此时,乙是否有权直接通知丙要求丙将价款交付给自己或者直接要求甲返还原物?有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归于无效,汽车的物权自动复归于乙。甲丙交易还未全部完成,且甲丙交易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乙对于汽车享有物权,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无因性:甲乙合同被撤销后,物权行为的效力应进行独立评价,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甲仍然享有汽车的物权,乙只能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甲可以选择对丙违约,并将汽车交付给乙,偿还不当得利之债。甲也可以选择对丙守约,依约交付汽车给丙。乙因为甲没有财产,尽管基于不当得利而对甲享有债权,但是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得到实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时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利)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基于法律行为受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无因性:侧重保护物权交易秩序,侧重保护后续交易中物的受让人的利益有因性:侧重保护原物权人的利益,对于交易秩序只给予一定限度的保护,注重衡平对原物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对后续交易中物的受让人的保护。(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互易事实行为如:制作、生产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房地连带抵押、征收、继承、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的归属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我国没有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变动不是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另一类行为,即物权行为,引起的,而是因为原因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基于原因行为(一般是因为履行债权合同)而出现的结果。在我国,通说不认为物权变动是独立于原因行为的另一类独立的行为,即物权行为的结果;不认为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原因行为的。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法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具有足以被第三人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这一原则被称为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应注意的例外情况:因为事实行为取得物权、通过遗赠、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无需登记。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比: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并提出用地规划,然后经县级或者乡级政府批准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对比: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登记对于动产物权变动的意义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将自己的奔驰汽车出卖给乙,当天签约、付款并将汽车交付给乙。第二天,丙找甲买该辆汽车,因为丙出价高,甲立即应允,当即签约、收下了全部车款并且去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约定汽车所有权当日归丙所有,甲对丙撒谎说车子临时被朋友借去了,现在就算是丙借给甲使用,三天之内一定实际交付给丙。甲找到乙要求退款、还车,乙不同意。三天以后,丙找甲要求甲交付汽车,甲只好说出真象。乙和丙谁有权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的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甲向乙借款,将甲所有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换钱,乙可以将该汽车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乙的债权。双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向丙借款,仍然以该辆汽车做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完全不知道甲已经以该汽车为乙设定抵押。后来甲对乙违约,乙拟将该汽车拍卖,但是丙不同意。乙是否有权将该汽车拍卖?2、公信原则对于基于信赖公示所表彰的物权关系而进行交易的人,即使真实物权关系与公示的物权关系不相符合,法律仍然赋予公示的物权关系以绝对效力,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交易效率。当事人可以避免因为审查公示内容真实与否带来的成本;基于公示的物权关系来进一步确认物权变动的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公信原则不适用的情形:真实权利人和名义登记人、占有人不适用于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原因行为的效力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甲去世,甲的户口簿上的唯一儿子乙继承了甲的财产,并将甲的唯一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乙将房屋出租给丙,丙每月预付房租给乙。丙入住6个月后,甲的私生子张某刚刚得知了甲去世的消息,立即找乙要求返还房屋给自己。乙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无权利要求自己返还房屋。张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并出示了甲的遗嘱,法院判决房屋应该由张某所有。乙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张某无权利要求自己返还房屋。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张某能否找丙将已经过去的6个月的房租重新支付给张某?甲乙协议离婚,约定婚姻期间购买的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的房屋归女方乙所有。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五年后,乙决定出卖该房屋。乙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向丙发出通知,声称房屋是登记在甲名下的,乙无权处分该房屋。乙得知,提出异议,提出甲有义务配合自己去进行变更登记。甲以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为理由否认乙对房屋有任何权利。甲能否以登记状况对抗乙的主张?甲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分三期支付购房款,每期为100万;50万;30万。如果乙迟延支付任何一期的房款超过一个月,甲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依约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是乙拖延了两个月也没有将最后一笔尾款30万元支付给甲。甲依约对乙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鉴于乙已经将房屋出租,甲通知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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