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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为什么学习行政法?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但是,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则是20世纪的特征。国家学校的教师、国家的保险官员、职业介绍所、卫生和工厂检查员以及他们必不可少的同事—税收员就是这些外在、可见的变化。现代行政国家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在现代国家,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日渐密切(现代行政不仅是国家行政,还包括社会行政,即现代行政是一种公共行政)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行政法(“从生到死”、“从摇篮到坟墓”)基于对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认识(调整对象以及其实质内容:设置、规范、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及为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提供救济)如何学习行政法?学习本学科要注意的几点问题学习目标:概念、原理、分析能力学习建议:课堂学习: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课外阅读:阅读推荐读物、浏览网页上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关论文与著作(见下页)联系实际生活密切联系宪法心理准备(和田英夫:研究行政法是一件令我头痛的事)本课程需要参考的文献及网站1、最近各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材2、刊物:《宪法、行政法》(人大复印资料)、《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论坛》及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的法学刊物和其他社科报刊3、著作:国内法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专著、译著4、网站:宪行天下、中国宪政网、中国公法网、法治政府网、中国法律教育网、中国诉讼法律网、北大公法网、马怀德行政法论坛等等本课程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一些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本课程的目标通过系统学习研究,认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法。具体目标:把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了解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行政公务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和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决、行政行政仲裁等行政司法行为)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为掌握行政程序制度的有关内容知晓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监督行政法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本课程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公务员、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程序五、监督与救济:监督行政法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第一篇行政法基础理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论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2.行政法二、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都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三、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调整的是广泛而又重要的社会关系——行政关系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行政法对其它部门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四、行政法同其它相近法律部门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五、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法源: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惯例法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六、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由法律规范规定,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相互约定和自由选择。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很多是由行政机关通过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案例]1、妇女抱小孩卖光牒,有关机关处理,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是什么?2、孕妇盗窃被货主打流产,公安机关出面处理,其中包括哪些法律关系。七、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管理论控权论服务论平衡论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特征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有利于行政法律规范的一致有利于行政法规范适用的统一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三、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的原则行政合法行政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我国现实急需确立的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合法行政原则1.含义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决定,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承担法律责任)。2.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合法:要求行政主体资格、权力来源及公务人员合法。即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及实施者的权力应当由法律予以创设和规定,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应当推定为无权。“法无授权皆禁止”(2)行政权限合法:指行政主体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要求职权来源合法、职权范围法定。(3)行政程序合法3.合法原则之“法”的理解(1)既包括制定法,如法律、法规、合法的规章、还包括法的原则(2)“良法”合法行政原则.doc合理行政原则1.含义又称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公正、适度、符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其存在的前提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英国行政法上的韦德内斯伯里不合理.doc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根据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制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注意:并非绝对的自由裁量,是法定的裁量。)2.具体要求(1)公平、公正:“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正当裁量:目的正当;正当考虑、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3)合乎比例(遵循比例原则):目的与手段要合乎比例。妥当、必要、均衡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其实质是要求在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进行衡量,甚至是对两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比例原则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上,后来才逐渐发展为行政法原则,并进而成为宪法原则。被称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该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构成,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益相称性原则。1、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指国家措施必须适合于增进或实现所追求的目标之目的。妥当性原则是针对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的,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或手段必须是为了实现该目的之需要。在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了与法定目的无关的行为方式,使法定目的不能实现,就是违背法治原则,其行为即为不妥当或不适当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也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是绝对必要的,但应当是最温和的行政措施,尽量避免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方式。所谓“最温和的”,指在众多行政措施中,所选择的行政措施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负面影响最小。“必要”为“绝对必要”即对目的的实现,手段的采取是绝对必要的。詹林雷克(德):“警察不能用大炮打燕子”迪普罗克法官(英):“如果能用坚果钳的话,就绝不能用蒸汽锤砸坚果”当然这里的必要性是针对在众多手段的选择上而适用的原则3.均衡性原则:又称狭义的比例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即要求以公权力对人权的“干涉分量”来断定该行为合法与否,要求在宪法的价值秩序内,对行为的实际利益与人民付出的相应损害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使人民因此受到的损害比公权力由此获得的利益来讲,要小的多,要合算得多,是人民可以合理忍受的程度,否则,公权力的行使就有违法、违宪之虞。耶尔·柯普:警察为了驱逐樱桃树上的小鸟,虽无鸟枪,但也不可用大炮打小鸟”。“以炮击雀”合理行政原则.doc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包涵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等几项具体要求。其实质是要求程序的设计、模式的选择能够避免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被忽视或剥夺,确保他们同等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自由。程序正当原则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是关于公正行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它包含两条基本规则: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避免偏私)2.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其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公平听证)在我国,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公开;(2)听取意见;(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几个方面。程序正当原则案例.doc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在行政法上即要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诚实守信原则既是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法上同样具有重要的价值。“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罗传贤(台湾学者)在我国行政法上表现为两个方面:行政信息真实: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即要求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一经生效,不得随意改变。信赖利益:指行政相对人因基于对行政机关先行行为而受益,行政相对人得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在而保有该利益,或者当该利益受到损害时,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通常发生于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两种情形中。信赖保护为了保证政府的诚实守信以及出于法的安定性的考虑,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有信赖保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合法预期”的观念,并基于此观念,形成“合法预期原则”或“不得翻供原则”。信赖保护是诚信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为,确需改变的,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其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
本文标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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