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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学习心得张涛•涉及法律法规:•一、《担保法》;•二、《民法通则》;•三、《合同法》;•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探讨常用的担保以及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担保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1、主体问题;•2、合同效力及处理原则问题;•3、权力优先的规定;•4、时效的规定;•等等------•根据《担保法》之规定,共有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总则部分规定:•一、主\从合同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指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特别约定的除外)。•A.目前银行的贷款合同大都约定有“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或“本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等内容,其目的就在即使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是有效的。•B.无效担保合同的处理方式: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二、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如何处理?•(28条):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甲(公务员)向乙借款30万元,由甲、乙的朋友丙提供一套住房设定抵押(抵押金额为30万元)。后丁有事求甲帮忙,甲遂要求丁作为其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甲乙双方隐瞒丙提供抵押事实)。后甲无力还款,乙遂直接起诉丁承担保证责任,丁在诉讼中得知丙以房产提供抵押一事。•处理结果:丁不承担责任。•具体分类介绍各类担保:•一、保证•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法律问题和法律分析:•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如何认定?•(17、18条)•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实际操作:债权人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在执行后若不足,方能起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操作:发生纠纷时既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区分的程序意义:1、涉及起诉主体;2、当无法找到债务人,连带保证可直接只起诉保证人,避免被迫先起诉债务人造成的程序延误和费用支出。(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告时间和费用,且还须法院出具无法执行债务人的终结执行裁定等)•注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2.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下列主体不能作保证人.•第一、国家机关。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上述保证无效--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3、主合同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中的保证:•(1)、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有特别约定除外);•(2)、债务转让,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变更,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加重保证人责任的部分无效。(司法解释)•4、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注意:“保证合同约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的”,视为未约定。原因:期间必须明确具体。(见司法解释)•二、抵押•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对一般财产而言,是否转移占有,是抵押与质押的本质区别。•1、对抵押财产的要求:•第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第二、法律允许转让。第三、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便于管理和实施。•2、抵押登记。(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应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是:•第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第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为房地产管理部门)。•第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第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第五、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有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大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未办理此项登记,包括成都市)•3、关于房地产的抵押:•法律规定房、地不分离的原则,故以土地抵押,则该土地以上建筑物同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也同时抵押。•问题:以房、地分别向不同的主体抵押应如何处理?•目前,许多大城市为避免此类问题,已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称“房地产使用权证),如上海、重庆、广州等,但成都市仍分别办证。•案例:•甲公司2002年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一套办公大楼提供抵押,到房管局办理了他项权登记,而2001年甲公司以该地抵押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2004年工商银行起诉甲公司,要求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年建设银行也起诉(大楼包括土地评估价约900万元。)•处理:基于房地不分离原则,每次抵押的效力均包含了土地和建筑物。按登记顺序确定优先顺序。•注意:未办理登记如何处理?•按抵押未生效处理。•虽抵押未生效,但抵押人有过错的,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例:2002年6月9日,某县农机公司与县农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次日县农行要求农机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财产抵押,农机公司找到县机械厂。机械厂遂于6月14日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厂以15间厂房为农机公司向县农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保。6月15日,县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款后,机械厂拒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农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农行以农机公司及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由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由机械厂在15间厂房价值范围内对农机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评析]抵押行为和抵押合同是不同的概念,抵押行为未生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不生效不等于抵押人不承担责任。在缔约过程中,一方的允诺或其他有意义的行为,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注意: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登记后才发放贷款,则未经登记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自行负责。•三、质押•分两类: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如汇、本、支票、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特点:除合同约定外,还须交付质押物(转移质物的占有)。•四、留置•主要适用于三类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五、定金。•注意:1、定金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案例:•甲、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甲将其自有的房屋以45万余出售给乙,约定在签合同后10内乙应交定金15万元,后乙反悔,拒不交定金,也不愿履行合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定金15万元。•评析:1、约定15万元定金违反规定,超出部分无效;2、定金未实际交付,定金条款未生效。•处理:按一般违约解除合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文标题:担保法学习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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