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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2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第一层次:–一般法律原则:如平等原则•第二层次:–部门法的原则:如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第三层次:–部门法中某一领域的原则:如行政组织法上的精简效率原则•第四层次:–某部具体法律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上的全面审查原则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定义:–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者概括归纳出来的原则。•英国的自然正义与越权无效原则;•美国的分权主义与法治主义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的原则;•德国的合法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日本的律保留、法律优先、司法救济原则等。–本教材将其分为两类:•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2.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2.1.1依法行政原则•定义:–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德国:–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留。•我国:–“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包括法的原理、原则–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行为需依照以上法律执行2.1.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理论依据:–天赋人权,个人基本权利先于政府而存在–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具体要求:–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2.1.3越权无效原则•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八类•我国:–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2.1.4信赖保护原则•定义:–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与民法中“诚信原则”相似。•基本要求:–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授益行为,即使违法也不得随意撤销。–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改变,利益权衡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因撤销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非相对人过错的,应赔偿或补偿。2.1.5比例原则•定义: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实现两者的平衡。•要求:负担性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获得的公益损害的私益,比例性行为方式上选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一种2.2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2.2.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收到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我国:–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2.2.2行政公开原则定义:–行政活动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2.2.3行政公正原则•定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2.2.4行政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案例:–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蒋韬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6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某国道上设卡拦车收费,并自行制定了有关罚款的标准的文件,某自治区石油管理局的一辆轿车被拦住后,某市工商局以手续不全为由要求司机交纳罚款,否则不予放行,司机要求与所在单位交涉,并表明没有足够的现款可交,工商局遂下令扣押车辆,但没有出具有关车辆的清单,数日之后,司机缴纳了罚款,但发现返还的小轿车已经被使用过,油漆多出划伤,车内的工具也不翼而飞。问题:某市工商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请你谈谈你对此事的法律观点。案例:工商局如此收费罚款2001年4月3日,原湖南株洲二中教师尹健庭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2001年8月28日,株洲市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聘。8月31日,株洲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株洲二中对尹健庭实行解聘,并规定株洲市(含五县四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尹健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2002今年1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2002年5月15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02年8月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健庭不服株洲市教育局“限聘”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文件中“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问题:试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评述此案。案例:尹建庭诉株洲市教育局案某县食品卫生检验所为了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发出公告,要求本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饭馆要保持卫生,所有饭馆内不允许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地4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食品卫生法》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公告发出后,卫生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方法是按照饭馆内检查出的苍蝇或者老鼠的数量计算罚款数额,每只苍蝇或者老鼠的罚款数额是50元,餐馆人员对这种卫生检查的方法很有意见。问题: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评论该案件。案例:如此处罚是否妥当
本文标题:2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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