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济建[2010]20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市高新区建设局、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现将《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2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结构工程创优活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评审工作,并制定《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实施细则》,以规范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协助完成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初查、初审工作。第四条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五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二、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3第六条评选范围及规模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评审部门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七条评审条件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应为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评审部门备案;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4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9.未向评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第八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应在企业开工前事先申报、完工后企业自查自评和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经评审小组进行抽查、复查,报济宁市建委审查批准后公示、发证。第九条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以上(含18层)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应按下列程序执行:一、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评审部门二、评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5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优质结构工程”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一、入选后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三、入选后发生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第十一条为保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检查、抽查、复查小组成员与被检查评审工程有关联的,应予以回避。第十二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时,可视情况邀请检查、抽查、复查小组组长汇报工程有关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果进行表决。如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第十三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复查、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对已评审通过的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经复查核实确认存在问题属实的,可取消其评审资格,重新组织其他申报工程的评审,重新公示。第十四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每年度评定10项。第十五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工作的所有行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的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附: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6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十大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暂行办法》),规范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四条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设立济宁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工作。第五条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成立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第六条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有关单位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7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第七条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检查评审的依据为国家及山东省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国家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二、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八条评选范围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含25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五、不符合本条1-4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结构工程,经《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第九条评审条件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应是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筑结构工程;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的结构工程;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筑结构工8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在开工前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备案;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质量事故或死亡事故的;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6.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周边公用管线破坏、邻近建筑物内人员疏散撤离、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断等重大影响的;7.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9.未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并获得批准即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10.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第十条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一)申报单位和条件1.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可直接申报;2.单项工程申报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9(二)申报时间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三)申报资料内容1.申报资料总目录;2.《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3.总承包、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5.工程施工许可证;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8.地基或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资料和质量监督记录。(四)申报审查程序: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领取《济宁市十大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2.申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正式申报;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有关工作人员对申报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一)总程序:101.建筑工程地基(桩基)或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应将制定的结构工程的具体创优计划和措施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2.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首先进行自查评定,在自评符合优良标准的前提下,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等有关单位,并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收评价。3.监理等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评价并提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符合优良标准的,由申报单位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4.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按照抽查、复查计划,组织检查小组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并根据验收评价结果组织进行复查认定。抽查和复查后,将抽查或复查认定和验收评价资料一起报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二)分阶段工程评审程序:18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已申报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前需进行部分结构装饰,按下列程序执行:1.施工单位对需局部装饰部位,应经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对该部位结构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明验收评价意见后,书面告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收到书面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在收到处理意见前,施工企业不11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三)抽查程序和注意事项:1.抽查内容(1)工程实体质量检查;(2)工程实体质量摄像;(3)同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4)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查。2.抽查阶段(1)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尚未回填土时或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时;(2)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3)主体已全面完工,尚未进入下道工序前(钢结构、幕墙、人防、安装等工程完工专项验收后)。(四)复查程序和注意事项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复查小组按计划进行工程实体复查;2.工程实体复查结束后,复查小组立即进行资料汇总和初评;3.复查小组形成初评意见。(五)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1.先审查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材料;2.后观看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摄像;3.再审查自查自评、验收评定、初查、抽查、复查记录等资料;4.最后
本文标题:济宁市十大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9977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