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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培训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团队管理,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指导员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和行为规范,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符合辞退条件的公司员工,就参加离岗培训:(一)月度测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二)违反公司礼仪行为规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工作懈怠、相互推诿、扯皮、拖拉、效率低下,给予口头告诫或谈话仍不改正严重影响工作的;(四)不按工作制度、程序、工作标准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口头告诫仍不改正的;(五)伪造假证明,骗公司未遂的给予通报批评,虽已造成事实,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六)试用期达不到标准的;(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应参加离岗培训的。第三条离岗培训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培训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至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若还不能达到考核标准,公司将予以劝退。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应离岗培训的,可随时进行。第四条离岗培训的组织管理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离岗培训人员接到行政部的《离岗培训通知书》后即停止相关业务工作,并于两日内办完业务交接手续。离岗培训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第五条公司视情况指定离岗培训工作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话。培训结束后进行离岗培训情况鉴定。第六条离岗培训结束后,根据离岗培训人员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培训合格的,的所在部门可重新安排其工作,有服从安排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做待岗处理。(三)培训不合格的,继续安排岗位锻炼,再参加考核;第七条离岗期间只发放试用期固定工资。离岗培训期间其余补贴不再补发。第八条离岗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应端正态度。第九条参加离岗培训人员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年度评定为不称职。第十条离岗培训人员对离岗培训决定或培训后的安排不服的,可向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辩报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20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离岗培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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