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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2010-05-2815:39:25访问次数:645信息来源:1、【政策内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2、【政策内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3、【政策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执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4、【政策内容】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4)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5)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6)无息、贴息贷款合同。(7)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5、【政策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6)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7)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8)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9)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10)对日常单项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11)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花。【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2月12日起执行。6、【政策内容】(1)在实行层层承包的企业中,只限于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的各分厂、车间以及各分支机构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可以暂不征收印花税。(2)企业所属的医院、学校、食堂、托儿所所设立的账簿,是核算非生产营业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贴花的范围。【相关文件】《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9号)【执行范围】山西。【执行期限】自1990年7月6日起执行。7、【政策内容】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1)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3)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4)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5)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执行期限】自1991年9月18日起执行。【地方税权】省级税务机关可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8、【政策内容】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执行范围】山西。【执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9、【政策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执行期限】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10、【政策内容】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5日起执行。11、【政策内容】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执行期限】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12、【政策内容】电网与用户之间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27日起执行。13、【政策内容】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执行期限】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地方税权】省级税务机关。14、【政策内容】(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2)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3)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7]182号)【执行期限】自1997年12月22日起执行。15、【政策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执行期限】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地方税权】省级税务机关。16、【政策内容】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18号)【执行期限】自1989年2月27日起执行。17、【政策内容】新联通记载从老联通转移来的资金账册,已在老联通贴花的,可不再贴花。【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18、【政策内容】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7号)【执行期限】自2001年3月28日起执行。19、【政策内容】对于新成立的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册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83号)【执行范围】安徽、山西等八省市。【执行期限】自2002年10月14日起执行。20、【政策内容】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7日起执行。21、【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执行期限】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备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22、【政策内容】(1)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2)为了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账,暂免贴印花。【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8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23、【政策内容】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执行期限】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24、【政策内容】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20天内的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705号)【执行期限】自1993年5月14日起执行。25、【政策内容】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5号)【执行期限】自1996年8月12日起执行。26、【政策内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执行期限】自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27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