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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吴宁燕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期:2006年9月9日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三)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内容程序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内容:主办方通过与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合同形式,制定适用于本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并据此开展相关专利保护活动。(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程序:投诉审查受理处理归档(以广交会为例)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一)展会主办方自律(自行保护)特点:无强制力(主办方)、有失公平(被诉方)、短期结果(投诉方)简便、快捷、经济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内容程序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内容:不予受理的情况(《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七条)(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程序: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流程简图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提交请求文件审查不予受理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立案、送达答辩调查取证审理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程序: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工作流程简图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受理拟写立案报告撤销案件立案调查核实罚前告知听证处罚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再次进行陈述和申辩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专利行政执法(行政保护)特点:有强制力、公平、制止侵权程序繁、时限长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三)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内容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三)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三)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内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展会期间专利保护(二)两种途径的有效衔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特点:取证易证据固化通过展会处理,提高展会专利行政保护效率;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我国现行展会专利保护主要途径及其特点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本文标题: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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