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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常用条文解读张潮2008年7月一.常用名词解释1.居住区:居住人口30000-50000人。2.居住小区:居住人口10000-15000人。3.居住组团:居住人口1000-3000人。4.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的总称。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建用地: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公共绿地:满足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5.日照间距系数: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6.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名词解释——条文引用《通则》2.0.162.0.177.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用地面积。8.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靠临街面的接线。9.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10.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11.建筑密度:建筑基地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12.日照标准: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建筑物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13.建筑物体形系数:建筑物与室外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含的体积的比值。14.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15.半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名词解释——条文引用《通则》2.0.162.0.17二.民用建筑分类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民用建筑分类——条文引用《通则》3.1.2;4.3.2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规定:•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度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5米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件、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物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汽车库规模分类:(汽车库设计规范)•特大型:5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大型:301-5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中型:51-300辆: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小型:50辆:车辆出入口可设1个•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三.建筑耐火等级1.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不得超过3层。2.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不得超过9层。3.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不得超过18层。4.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可超过18层。建筑耐火等级——条文引用《住宅设计规范》9.2.2四.常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Ⅰ、Ⅱ、Ⅲ、VII气候区大城市(武汉)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数(h)≥2H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按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需满足规模及日照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心公共绿地•公共绿地规模要求名称规模要求技术要求居住区级公园1公顷(1)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小游园0.4公顷(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组团绿地0.04公顷(3)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组团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下表中的各项要求封闭型组团绿地开敞型组团绿地南侧为多层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层南侧为高层L≥1.5L2L≥30ML≥1.5L2L≥50ML≥1.5L2L≥30ML≥1.5L2L≥50MS1≥800M2S1≥1800M2S1≥500M2S1≥1200M2S2≥1000M2S2≥2000M2S2≥600M2S1≥1400M2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L2:标准日照间距S1:北侧为多层的组团绿地面积S2:北侧为高层的组团绿地面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道路•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住宅设计规范-套内空间•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O.11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住宅设计规范-公共部分•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OO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O.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公共部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住宅设计规范-室内环境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2、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3、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候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要求•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规定;•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7、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OOm。•8、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划分一般规定1.民用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及高度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建筑规范-防火分区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一、二级按《防规》规定2500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三级51200四级2600地下、半地下建筑500——条文引用《高规》5.1.15.1.2高层建筑防火规定划分2.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未超过250米的公共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建筑规范-防火分区建筑类别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注一类建筑1000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二类建筑1500地下、半地下建筑500——条文引用《高规》5.1.15.1.2住宅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规定设有一座防烟楼间和消防电梯且小于18层的塔式住宅,每层不得超过8户,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50平方米。条文引用《高规》6.1.1.1安全出口设置规定:1.民用建筑安全出口设置一般规定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平方米,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米,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米。建筑规范-室内安全疏散——条文引用《防规》5.3.8安全出口设置规定:2.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位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套住宅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米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平方米,或任一套住宅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米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
本文标题:住宅建筑规范常用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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