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电子签名法律制度-1
第六章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第一节电子签名的概念与实现方法一、签名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签名的基本含义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千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功能:鉴定个人;提供该个人亲自卷入签名行为的确定性;将该个人与文件的内容联系起来。2.签名的法律意义签名至少可以对三点作出证明:签名能表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表明签名人的认可。签名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二、电子签名的概念与传统签名的差异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2.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差异签署方式不同。信息载体不同。拥有数量不同。识别方式不同。使用与管理体制不同。三、电子签名的方法与实现过程1.电子签名的方法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指纹识别技术。视网膜识别技术。声音识别技术。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基于PKI的电子签名。2.电子签名的实现过程身份认证:即身份识别与鉴别,确认实体即为自己所声明的实体。认证的前提是交易的双方都具有第三方认证机构(CA)所签发的证书。数字签名:需要签名方的私钥和公钥。签名验证:参照原有电文和某一给定公用钥匙对数字签名进行检查的过程,从而判定是否利用了与被参照的公用钥匙相对应的私人钥匙为该原有电文创建了数字签名。第二节电子签名的类型及其特点一、广义的电子签名1.广义电子签名的含义:基于对纸面环境的签名的功能的分析与承认而产生的,它是电子商务法“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概念上的反映。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各种电子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广义电子签名概念产生的原因:部分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不愿过早的将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方法法定法,或赋予高于一般签名方法的法律效力。3.广义电子签名效力与适用范围凡是在使用范围内的电子签名,就应当是有效的,相反,超出其适用范围的电子签名,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二、狭义的电子签名1.狭义的电子签名含义: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数字签名,它是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2.狭义电子签名的立法理由非对称密钥加密方法,既安全可靠,又能适用开放型市场密钥分发的需要,而且成本也不太高,是较为理想的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电子签名的技术已趋于成熟。狭义电子签名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三、强化电子签名强化电子签名的含义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与传统签名等价的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对于签署者所适用的目的是独特的。可以客观地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由签署者或以签署者独占控制的方式生成并附加于数据电讯。是以与数据电讯如此紧密联系的,即一旦数据电讯有什么变化,就会被反映出来。2.强化电子签名概念产生的原因广义的电子签名与狭义的电子签名,二者之间存在着一般原则于具体应用上的矛盾。折中的概念:“强化电子签名”或“安全电子签名”。3.强化电子签名概念与其他电子签名概念的关系与广义电子签名的关系:广义电子签名概念实际上已将折中电子签名包括在内。在电子签名所执行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手段方面,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安全程度方面,其要求却不相同。与狭义电子签名的关系:折中式的电子签名与狭义的电子签名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安全水准,能够证明数据电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电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二者的差别在于所肯定的技术范围不同。4.强化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其效果对签署人的效力他不可否认自己使数据电讯的发送人。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讯的内容。对数据电讯内容的效力以强化电子签名签署的数据电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作为原件对待。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签名形式作出时,以强化电子签名对数据电讯的签署,就充分满足了这一要求。未经授权使用的效果该签名仍被认为是授权的,除非信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名是未经授权的。称谓的签署者可能只对当事人恢复其未经授权使用强化电子签名前的状态的成本负责任,除非信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签名不是称谓者的。称谓签署人对造成的损害向信赖方负责支付损害赔偿,除非信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名不是称谓者的。二种责任承担的可能性未经授权使用强化签字签名的风险责任由收件人承担,但其前提条件是他本身有过错。未经授权使用强化签字签名的风险责任,由签名的拥有人承担,但主观条件亦是有过错。第三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承认:以下三个方面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问题予以承认。1.非歧视原则:要求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传统签名采取相同的态度。《电子商务示范法》: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2.功能等同原则指电子签名满足传统签名所具备的功能,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统一规则》3.技术中立原则任何可能确保资料在传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以及前别使用者身份的技术,皆可用于制作电子签名,而并不一定以“非对称加密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签名为限,以免阻碍其他技术的应用发展,此即所谓的“技术中立原则”。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1.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名受到局限的主要方面有:需要在物体本身上标记签字的场合。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场合。指根据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的规定,确立、废止或变更人身关系的场合。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场合。起诉状、传票等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文书均要求手书签名。法律有特定规定的事项。如权利登记、社会福利事业、公用服务的取消与中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使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2.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本文标题:第六章电子签名法律制度-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14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