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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评标的过程一、评标准备工作二、评标方法三、初步评审四、详细评审五、提交评标报告六、确定中标人一、评标准备工作(一)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招标文件和评标有关表格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二)确定招标最低控制价B=A×(1-K)(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含义: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2)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二)综合评估法1)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2)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3)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三)评标方法的选择,应该优选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为这个方法最能体现招标的宗旨。也最能体现授予合同的公正性,因为除低于成本被淘汰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有一个,无充分理由否定外,只能由他中标。三、初步评审(一)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二)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实施条例》No.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重大偏差)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作废标处理。(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四、详细评审(一)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二)技术文件评审1、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经过资格审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文件评审。2、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3、由评标会工作人员技术文件进行编号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采用百分制量化或价格折算的办法进行评审。4、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作合格与否的评审,技术文件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种,技术文件评审不合格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废标处理,不再进行商务文件的评审。1、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先技术文件、后商务文件的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2、主要对投标报价的偏差及修正;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和达到的质量水平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程量清单内容、配套服务、优惠条件等进行评审3、必要时进行询问、评估,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三)商务文件评审五、提交评标报告(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二)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含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说明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六、确定中标人(一)中标人的确定:(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由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估法,得分最高的。《招投标法》No.40、No.41(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的时限:《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第四步:技术文件评审第五步:商务文件评审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第三步: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第七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第八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本文标题: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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