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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准则的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四章15条组成:第一章总则(2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第二章确认(2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定义以及给出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第三章计量(17条):主要是规范存货的初始计量(取得存货时的计量)、发出存货的计量和期末存货的计量。第四章披露(1条):主要是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存货信息。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1、存货准则修订的背景和意义背景: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对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对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意义:新的存货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并且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存货的核算。2、准则的框架有所变化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附则十部分组成。新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披露四章组成。新准则的框架更加简单、明了且基本上含盖了旧准则中相关的重要内容。3、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动旧准则: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1)个别计价法;(2)先进先出法;(3)加权平均法;(4)移动加权平均法;(5)后进先出法等。新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1)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2)原因: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主要是考虑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所以取消了后进先出法。4、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新准则第10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只有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是有些企业的存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造船厂的船舶就属于企业的存货。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某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5、增加了对劳务提供企业的存货的一些规定新准则第7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时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旧准则:没有此项规定。6、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新准则第6条:取消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条款,同时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新准则第9条)删除了原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这一变动使存货取得成本的计算口径更加简单、明了。7、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旧准则:规定了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按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机器工时、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新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新准则第7条)8、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旧准则:规定了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并且规定,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新准则: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这一小的变化与前面间接费用分配方法的变化其实质是一样的,它使得准则的制定更加切合实际的需要,也更加灵活和人性化。9、关于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的计量旧准则:(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2)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规定: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否则,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3)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新准则:(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规定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2)没有对接受捐赠、盘盈存货成本的规定。10、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其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0、存货的披露旧准则: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方法;(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新准则第22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有:(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6)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7)用于担保的存货的帐面价值。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第(3)、(8)和(9)条。三、准则的运用1、如何确认存货按照新准则的第4条的规定,存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存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其确认的条件也必须符合资产本身的特性,因此对于存货的确认,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与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拥有存货所有权是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凡是所有权属于企业,无论存货存放的地点如何,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即使存放在本企业而无所有权,也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处理。例如一:企业已经出售但买方未提货,仍然存放在企业仓库中的商品,因所有权已非本企业所有,因而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核算;例如二:企业已经付款,但尚在运输途中的尚未到达企业的存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已经能够流入企业,因此应已属于该企业的存货。(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同样,这个条件也是资产本身的特性之一,存货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例如:企业与销售方签定了购货合同,在货物或商品尚未实际购入(也就是购买活动)未发生时,由于没有取得相关的票据,不能可靠的确定其采购成本,因此,不能将购货合同中的货物作为企业的存货确认。2、存货采购成本的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是指存货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主要要注意以下几点:(1)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合理损耗部分应当作为存货采购费用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其他损耗不得计入,如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毁损赔款,应冲减物资采购成本;(2)购入的存货需要整理才能使用的,在挑选整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用支出以及物资损耗的价值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3)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成本只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采购时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商品的采购成本。3、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按照新准则第10条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比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规范。例如:A船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A公司将于20X6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工期为22个月,A公司与20X6年6月30日向银行借入期限为3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X6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应计提借款利息66.95万元,其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为22.025万元,那么这部分利息就可以计入该车辆滚装船的成本。4、存货取得的会计核算存货取得的会计核算因取得途径不同而不同。以下以采购取得、加工取得为例:(1)采购取得的材料物资存货:借:物资采购(按照采购成本)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结转入库材料成本时:借:原材料等贷:物资采购(2)加工取得的产成品等存货: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借:生产成本贷: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发生的间接费用,如生产部门消耗的机物料、管理人员人工费、办公费等: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期末将间接费用分配给各产品存货时: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5、存货的期末计量会计期末,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量。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为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估计售价为基础加以确定。(1)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一是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二是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的税金的金额确定;三是如果属于订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2)企业确定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所谓“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据,比如产品的市场价格等。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一是持有存货以备出售;二是持有存货以备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不同的存货持有目的,其确定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除此之外,确定可变现净值还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这些事项应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宜。例如:20X2年12月31日,某品牌的S型号的数码相机市场销售价格为4000元。由于我国已经加入WTO,根据可靠资料,预计在20X3年6月,该相机的市场销售价将有可能会降到3500元,则在编制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确定该型号相机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可能需要考虑这一价格下跌的因素。(3)材料期末计量的不同情形的处理第一:为了生产而存储的材料(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于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指生产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第二: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例:20X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帐面价值(成本)为120万元,市场价格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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