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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四章_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1922年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劳动法大纲》的社会保险→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待遇等保障项目。什么是“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伤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渐增进公民福利水平,提高生活质量。20世纪80年代期,局限于城镇国有企业1986年,城镇失业保险制度1994年,生育保险1996年,工伤保险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2年,新农合2009年,新农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线索: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国家通过立法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通过设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广义的社会福利: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和住房津贴等。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优抚安置制度是我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是改善劳动者住房条件并保障贫困、弱势群体住房需要的制度。第二节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大体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单击此处添加标题文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一、2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7年)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五、•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劳保条例1951规定覆盖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国营、公司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空、邮电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规定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企业所缴纳保险费的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70%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直接支付养老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是社会保险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劳动部是全国社会保险事业的监督机构;工会基层委员会是执行《劳保条例》的基层单位。男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10年;女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养老金水平根据本企业工龄和本人标准工资确定,约占职工工资的35%—65%。(二)企业和国家机关职工退休、退职办法的统一195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干部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负担,从行政事业费中直接支付,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最终导致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化”结构。1958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两个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制度。1960年《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职工、社员退职、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职工也纳入了强制制度化养老范围。这一时期养老保险的特点:1.覆盖范围有限,且由各单位具体实施;2.以“现收现付”模式供给和支付养老金,造成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过重;3.养老金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替代率水平比较高,养老金支付压力较大;4.具有制度范围内的共济(养老金的30%全国统筹)功能,风险由国家承担。•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7年)1.负责管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被解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2.1969年,支付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费由各企业自行负担,在“营业外项目”列支;3.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监督的职能转移到了地方劳动部门。•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1983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国企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定;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1978年国家提高了生活困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主要特点:这一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仍然表现为以现收现付制模式开展的以企业为单位的独立的制度安排,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企业保险”,并没有实现基金在社会范围内的统筹,因此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一)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和待遇水平受职工身份的限制;4.养老金计发办法单一,无法适应新的工资制度;5.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在设计上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指数挂勾;7.“文革”以后形成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互济和政府强制的性质,加重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1.改革背景1984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传统产业的国企经济状况日趋严峻,影响养老金的发放非国有和集体经济等多种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从业职工日益增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社会统筹1986年,《国有企业合同制暂行规定》,引入了个人缴费机制,确立了企业、个人、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2.标志性法规出台第一个里程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三支柱”养老基本原则;部分积累的原则;定期调整机制;加快社会统筹的步伐。注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未涉及养老保险费用的计发问题。1991年《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推荐新型的结构式养老金计发办法,内容包括: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年限、新老办法的过渡等。1993年第二个里程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方案一是“小统筹大账户”,强调个人账户的作用;方案二是“大统筹小账户”,强调社会统筹的比重。1995年(三)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第三个里程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统一制度;2.统一标准;3.统一管理;4.统一调剂使用基金。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行业内部的统筹养老交由各省地方政府直属厅管理。1998年主要特点:从覆盖范围,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积累和待遇计发方式,都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险到社会保险的根本性变革。但是,“新制度”未对新老制度的转换成本提出消化路径,这给“新制度”的健康运行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2005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辽宁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试点。2000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以下调整:①覆盖面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②将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间等挂钩;③企业20%的缴费全部纳入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由11%下调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第三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9年以后参保人数持续快速增长,到2005年底我国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748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3120万人,离退休人员4367万人。61666740945698481057410979111171120411203124851361714183147371550716353174870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14000160001800020000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年份年份参保人数(万人)历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90-2005)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二、基金筹集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1.缴费基数的确定(以上海市为例)①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②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③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的确定3.缴费的列支渠道①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税前列支;②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一般单位缴纳的比例为20%,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3.是个人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1)退休人员正常退休人员提前退休人员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②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③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足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正常退职人员提前退职人员①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的在职人员,可以退职。②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个人养老账户中的全部存储额,养老保险关系随之终止。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符合规定的年龄、缴费年限及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以申请提前退职。(2)退职人员(3)特殊工种①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②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③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新人”的养老金待遇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或者展开为:•2.“中人”的养老金待遇中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前两项的计算同上。以上海市为例,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帐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3.“老人”的养老金待遇2005年《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4.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待遇2005年《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5.退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职工退职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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