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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建筑领域“无欠薪”建设指导手册一、我市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金华无欠薪”行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一)总体要求以建筑业改革发展为契机,以规范建筑市场、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用建设为手段,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狠抓源头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金华无欠薪”。(二)目标任务2017年起,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实现无欠薪;2018年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起,非国有投资(房地产除外)项目实现无欠薪。2019年底,实现建筑业“金华无欠薪”。(三)工作举措1.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2.全面实施工程款按月支付制度。3.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4.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5.建立工程款结算纠纷协调机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工程款纠纷协调机制,加快处理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的民工工资上访事件。二、实名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2主要包括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和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公示两个部分。(一)依托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建设,2017年11月1日开工的(以施和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在建工程,全面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班组、工种、进出时间以及工资发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每月打印纸质记录存档,备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检查。2017年11月1日开工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未安装人脸识别云平台考勤系统的,应安装其他实名制考勤系统。实现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进出项目清。(二)在工地人员进出口张挂《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附件12),公示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宣传实名制考勤的意义,提醒工人认真做好考勤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内容,强化对未安装具有人脸识别、工人信息共享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项目部的监督检查。三、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三部分。(一)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实行工程款按月支付制度,不得实行工程款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制度。工程款支付额度不得低于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3资额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成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额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将工程款是否按月支付列入审查内容,如未明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开设由施工企业、银行、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民工工资专户,专门用于民工工资发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每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费用及时打入民工工资专户。施工企业应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并向银行提供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银行、帐号、月工资额度等信息),银行应确保工程民工工资款安全。主要做法是:1.专用账户设立。(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2)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工程合同须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以及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工资性工程进4度款数额的计算、抵扣及支付方式。(3)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无须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上述材料,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2.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施工合同造价的1%);开工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在合同价80%的工程款中抵扣,确保工程竣工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3.专用账户资金使用。(1)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5行卡。(2)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3)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附件13),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列入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内容,每月填写《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日常考勤表、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4.专用账户资金公示。(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提前)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8)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6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9)。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份,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3)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5.专用账户监管。(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款支付审批单中明确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工资额度。项目现场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量、当月工资应发数额、实发数额和本人签名(或银行代发工资清单)等内容,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他人代签的委托证明等作为附件。工资支付台账人员名单必须与实名制登记人员一致。(2)专户设立银行应定期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3)各级人力社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一)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同等金额和7形式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二)工程担保方式采用现金担保、银行保函、保险三种形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三)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应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专项条款的具体补充,在办理在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应当把建设、施工单位相应的担保证明材料(现金担保托管协议,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单)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提交给合同备案机构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单位。五、工程款结算纠纷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工程款纠纷协调机制,对涉及建筑施工,市政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的民工工资上访事件应及时进行协调和处置,对在平时发生的欠薪案件应在十五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在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七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确保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8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银行):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第一条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建筑公司××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第二条专户的管理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工资性工程款的1%),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9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10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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