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关于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建立
关于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建立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长效机制的意见铜政办〔2005〕71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切实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煤矿关闭整顿,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煤矿关闭整顿和联合执法工作(一)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为做到依法开采,对下列煤矿实施关闭:1.无证非法生产的矿井;2.关闭后又非法开采的矿井;3.被责令停产整顿却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4.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5.经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无视政府安全监管,又拒不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6.《特别规定》中规定要求关闭的各类矿井。对下列煤矿实施停产整顿: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2.受水害威胁且情况不明,没有采取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及防排水装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排水能力不够的矿井;3.证照不全或越界开采的矿井;4.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6.瓦斯超限作业的矿井;7.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矿井;8.煤矿实行整体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9.煤矿企业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井;10.《特别规定》中要求停产整顿的各类矿井。今年内,实施停产整顿的矿井,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验收机会,2005年底前必须验收,届时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县、区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管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对实施技术改造煤矿,视其技改工程量的大小,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力量,原则上必须在2005年12月底前完工。(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在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联合执法,发挥行政资源综合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打击违法犯罪。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措施,建立起各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行动一致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合力。(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尤其是县(区)、乡两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煤矿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检查。凡属于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指令,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通过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四)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建立行政审批审查责任制,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初审和核办证工作,严格各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对取得相关证照企业的监管监察。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以及对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和改制的企业,要报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定或备案;对改扩建矿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严格把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关。(五)严格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和煤矿各类事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县(区)所辖地1个月内发现两处、乡镇所辖地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安全评估达到B级始得恢复生产;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实施关闭。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过程中,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主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主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和性质恶劣的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对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机制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各类煤矿都要按照核定的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认真落实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不履行安全职责者,按《特别规定》有关条款予以追究和处罚。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组织、支持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1)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权,要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规范煤矿的安全技术和监管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2)国土资源部门主管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资源开采情况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责令关闭,或者其它依法移送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要抓紧依法办理。(3)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矿爆破器材和地面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煤矿爆破器材和地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有关部门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产整顿煤矿或者其他需要封停火工品的煤矿,公安部门应当按规定采取封停火工品等措施。(4)工商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因不具备安全条件而责令关闭或者其他依法移送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煤矿,要抓紧依法办理。(5)供电部门对关闭煤矿或者其它需要采取断电措施的煤矿,应按规定采取断电措施。(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煤矿劳动合同管理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煤矿的仪器、仪表、监检设备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8)城市规划部门要对规划区内的新建、技改扩建的煤矿进行审查并确认,对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煤矿,不允许进行技改扩建和新建。(9)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煤矿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停止生产。各有关部门履行上述职责不到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特别规定》有关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为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要通过监察和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相关煤矿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并监督整改。对煤矿中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职未能查出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受阻、自身无力依法排除时,要及时提请辖区政府予以强制处理。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要求,为充分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皖南煤监分局和市经贸委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的效率,共同做好煤矿安全工作。(二)强化煤矿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机制1.各煤矿必须配备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和专职技术负责人。矿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持有省有关部门发放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安全副矿长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专职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且有技术职称或经中等以上煤炭专科学校培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在煤矿工作不少于三年。上述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能适应井下工作需要。2.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矿必须设立安全机构,配备持有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3.煤矿招收的井下工人应是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并能适应井下工作的男性。新进矿职工和转岗职工,必须经过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必须与煤矿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老职工带领下工作(签订师徒合同),满四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严禁使用童工。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持有效证件上岗。矿井所有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5.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发挥班组长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班组长实行聘任制,在聘任前要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其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进行严格考核。(三)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1.各办矿单位或各煤矿必须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所属煤矿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交纳风险抵押金,具体标准为:年3万吨(含)以下的30万元,3万吨以上的50万元。原则上以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人单位事先按时足额交纳,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交、少交或不交。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企业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费用支出不够时,企业提出申请,经煤矿安全监管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动用,不足额时应及时补交。企业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如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交清。风险抵押金汇交至煤矿企业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确认的由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企业逾期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少交或拒交风险抵押金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风险抵押金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交纳。(四)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制1.各类煤矿都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2005年全市矿井达标率必须达30%,2006年必须达到50%,2007年所有矿井全面达标。其中,2005年全市各类矿井必须进行通风和地测防治水达标。2.县、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煤矿安全质量达标工作。各个矿井每月必须有规范的安全质量达标检查记录。县、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每个季度要对各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市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县、区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3.严把矿用材料、设备采购关。煤矿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或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井下矿灯必须按国家新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更换。(五)建立瓦斯灾害综合治理和防治水机制1.各类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矿井通风与瓦斯管理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加以落实。2.推进煤矿安全信息化管理,运用远程数字化瓦斯监控系统,对瓦斯、通风实行全方位数字化远程监测。2005年全市7对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在2006年三季度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实施全市监控联网。所有矿井的瓦斯监测监控仪器灵
本文标题:关于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建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51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