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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沈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六月十二日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关小上大,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为方针,通过矿产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能和安全生产系数,提高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和高科技含量,有效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全市矿业开发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原则上1个矿区只设置1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1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二)矿山资源配置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六)矿山企业数量趋于合理。以2006年8月底全市持证矿山企业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和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水土保持、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我市矿山企业数量总体上减少90个,2007年年底前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控制在254个。三、整合范围我市所有矿区及现正在开采的所有矿种均在此次整合范围内。(一)符合下列情况的矿产资源和企业应予整合或关闭:1.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的;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差的;3.资源枯竭的;4.证照不全的;5.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确认名单);6.证照虽然齐全,但证照内容不一致的;7.禁采区内的;8.限采区内可以关闭的;9.城市发展需要的;10.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不按期足额缴纳的;11.不按时并不真实填报有关矿产资源报表的;12.破坏矿山环境,经济效益低下的(由环保部门提出确认名单);13.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由林业部门提出确认名单);14.违反水利(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由水利部门提出确认名单);15.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由工商部门提出确认名单);16.甲类矿山企业没有深加工能力,以销售原矿为主的;17.对生产规模低于整合标准的;18.不做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的;19.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20.违反《矿产资源法》的;21.违反《土地管理法》的;22.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23.有其他可以关闭原因的。(二)现有矿山企业年设计或实际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列入整合范围: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硅灰石1万吨、瓷土1万吨、珍珠岩1万吨、沸石1万吨、石灰岩1万吨、高岭土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在1个整合矿区范围内所有矿山都要纳入整合范围。(三)整合矿区。对沈北新区马刚乡的石灰岩矿山企业、康平县的砖厂、新民市的建筑用石料企业,以及东陵区和苏家屯区铁矿周边零散资源,法库县包家屯地区的瓷土和沸石资源进行整合。四、工作安排(一)编制工作方案阶段(2007年2月至4月)。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现状进行调查,结合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方案。(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5月至6月)。各地区要依据本地区整合工作方案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区要在2007年5月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6月完成其他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三)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按照批准后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编制矿山整合生产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地区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2个以上重要矿种和4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方案实施工作,2008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矿区的整合方案实施工作。(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至11月)。各地区要在2008年10月前完成对本地区资源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并做好市验收和省抽查的准备工作。五、责任分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行为进行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市环保局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市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市公安局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的矿山企业的爆炸物品用量。市水利局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市林业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市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六、有关要求(一)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资源整合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规模,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五)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资源整合的相关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资源整合工作氛围。
本文标题:关于沈阳市矿产资源整合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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