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定
晋市煤局规字〔2008〕128号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定(1-29)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有关单位: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07〕1349号)精神,所有矿井安全(瓦斯)监控系统都需要按照安全监控系统新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下简称《通用技术要求》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以下简称《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升级改造,为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严格准入,做好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厂家、维护机构及相关单位资质审查工作。(一)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原制造单位按《通用技术要求》和《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后,根据隶属关系由所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承担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煤炭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备案查验。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新的安全标志证书及安全标志标识,查验原件后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厂家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厂家公章;3、产品“四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质量计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4、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5、原厂家(或代理单位)和煤矿签订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合同及售后服务相关情况说明;6、代理单位的正式授权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管理及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技术装备、环境条件及场地、技术标准、管理文件、服务规程、服务规章制度、目前服务区域及开展工作的相关情况。(二)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原制造单位按《通用技术要求》和《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未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原系统必须彻底淘汰,新系统安装单位必须由市局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三)新建矿井(含改扩建和整合矿井)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厂家(代理单位)必须统一由市局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审查确认,未经市局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审查确认的任何单位均不得在煤矿从事安装监控系统业务。(四)各级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校验维护机构必须按照《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依法规范运行,在今年2月25日前要将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收及授权文件、管理及技术检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技术装备、环境条件及场地、技术标准、管理文件、服务规程、服务规章制度、目前服务区域及开展工作的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备案。二、严格标准,做好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和安装工作。(五)凡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接入“晋城市煤矿数字安全综合信息网络”,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软件和统一数据接口的“四统一”管理。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行设计、设备选购、安装、网络认证验收的程序。县级网络平台实行设计报批、网络安装和验收的程序。(六)所有矿井都必须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矿、县、市、省四级联网,正常运行,实时上传有关信息数据。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将其主要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七)煤矿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由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局,经市局批准设计后方可进行相关安装工作,未经市局批准设计一律不得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为便于管理,市局委托晋城市煤炭设计室统一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要求如下:1、设计方案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仪器的,必须由煤矿提出安全措施,经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隶属关系报所属煤炭管理部门备案。2、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并须编制设备清册、单价、数量及系统投资概算表。3、各类传感器及分站的数量及布置位置必须符合《通用技术要求》和《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4、在瓦斯抽放泵站,瓦斯传感器应按如下要求设置:⑴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在距房子顶部300mm处,当空气中瓦斯浓度≥0.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⑵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高浓度瓦斯、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输入管路中瓦斯报警浓度≤25﹪;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泵抽放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输出管路中瓦斯浓度≤25﹪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瓦斯、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当输出管路中的瓦斯浓度≤30%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⑶井下移动抽放泵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出口下风侧栅栏外(距管路出口30米)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复电浓度<0.5﹪。当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应切断抽放泵的电源,停止抽放。⑷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其报警浓度≥2.5%,断电浓度≥2.5%,复电浓度<2.5%。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5、中心站硬软件设备必须按要求配置齐全,中心站均采用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可维护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等要求。系统一般由主副机、传输接口、打印机、UPS电源、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包括硬软件两种)、分站、传感器、执行器(含断电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空调、防静电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通讯设施、数字联网配套设备和其它必要的设备设施组成。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还应装备投影仪或电视墙。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软件必须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功能。7、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必须彻底淘汰windows98操作系统,选用正版软件。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设备选择必须与“晋城市煤矿数字安全综合信息网络”相兼容,同时应向市煤炭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取得入网接口协议。没有取得统一软件接口协议的设备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的矿井安装使用。8、系统必须有自诊断、双机切换和备份功能,中心站机房应采用空调设施及抗静电地板,中心站应使用录音及传真电话,必须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并配有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9、市、县网络监测中心及煤矿地面中心站内必须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故障闭锁功能,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设计组织施工,否则一律不予验收投入使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确需变更安装必须报市局审查批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由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软件安装、测试必须由市煤炭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完成。具体安装条件要求如下:1、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3、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4、在应安设仪器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部门负责仪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采用DW10元件的DW80型馈电开关存在瓦斯超限断电后瞬间复电的严重缺陷,已被列入淘汰产品目录,应立即停止使用。5、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上报所属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6、各类传感器应按《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配齐配足,正确设置,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三、严格管理,做好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维护工作。(九)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健全的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室),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要配备具有通风管理知识的负责人管理该项工作,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监控网络管理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监控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具备煤矿通风管理知识和熟练掌握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具体要求如下:1、矿井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仪器,备用量不少于20%。并应配备零备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设有校验室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30%;没有校验室依靠矿区检定机构校验甲烷传感器、分站的煤矿,甲烷传感器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2、对由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监测,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确保瓦斯超过规定后被控开关断电灵敏可靠。3、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数据准确。新装备的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安全标志的系统,接入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大于15天,传感器调校期应为10天。在用系统已经进行改造并经市局验收合格后,传感器调校期可延长到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稳定性只有7天,传感器必须每隔7天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4、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隔10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将测试记录保存备查。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5、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在下井2小时内将记录和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按规定配戴,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7、煤矿应按《仪器使用
本文标题:关于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66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