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第四讲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讲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1、工作时间的概念: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的范畴,除了包括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时间之外,还包括基本实现劳动法的其他目的所需要的时间。具体而言包括:•(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作工作时间的事项。•工作时间确立的原则:•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2、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3、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二、工作时间的立法状况•1、外国工作时间立法状况的特点•从目前各国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立法来看,反映了以下特征:•(1)缩短工作时间已成为一种普遍和长期的趋势;从一战前的10小时,缩短到战后的8小时,甚至更短,比如法国目前实行35小时工作周。•(2)工作时间的缩短,不仅仅被看作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而且标志着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的程度。•(3)普遍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4)采用灵活性和多样性的工作制。•2、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1919年通过的第一号《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2)1930年第30号《商业及办事处所工作时间的规定公约》。•我国加入一号公约。•从目前国际上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来看,我国已经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标准,对劳动者的保护已具有相当的水平。•3、我国工作时间的立法概况•(1)《劳动法》规定,我国每天不超过8小时和每周不超过4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2)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每周44小时工作制缩短为40小时。•(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了“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原因:40小时工作周的规定在所有的企业应当于1997年7月1日前实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4、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有显著特点;•(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2)无论是标准工作日,或是标准工作周的法律规定,都仅仅确立了上限。•(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劳动法》第37条规定,计件工作制,必须依据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三、确定工作时间的依据•从国家立法角度考虑,关于工作时间的确定主要考虑一下因素:•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2、劳动者在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总量上的承受能力,即劳动者在一个时期内生理上能够承受的能力;•(2)短时期内劳动者在生理上能够承受的能力。•3、人口因素。对于我国这种人口众多,劳动力充足的国家而言,在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劳动时间,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失业。•4、劳动者在心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四、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工时形式•(一)标准工时•《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二)计件工时制•《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三)缩短工时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现阶段包括:•(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特定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动者及怀孕工。•(四)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人员;•(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它通常是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影响或限制的季节性或特殊性的工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凡是这种职工应当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1、概念:法定的劳动者的免予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2、休息权的内容:•(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法定节日、公休日)•(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每日除了工作时间)•(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二、法定节日休假时间1、属于全体人民的节日休假:(1)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放假一天;(2)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天;•(3)国际劳动节:五月1日,放假一天;•(4)国庆节:10月1、2、3、放假三天。•2、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在校学生,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或一天。•其他纪念节日,如护士节、教师节等,均不放假。•关于取消黄金周的讨论?•---有人认为:应取消黄金周,在于:•交通拥挤、景区人满为患、破坏景区生态环境•---有人认为:不应取消黄金周,在于:•能够保证各行业的员工都能享受休假的权利、能够同家人朋友相聚,同游。•国务院假日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重申关于执行五一放假的规定•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四、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具体:•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内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20天,两年一次的,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给假一次,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职工,应当在假期内探亲,如假期较短,可以延长。•3、探亲假的待遇:•(1)工资照发;•(2)探亲路费: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责。标准:乘火车,可报硬座,超过50岁,可报硬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或高一级舱位;长途汽车,按实报销;中途转车转船,每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床位住宿费。•*进藏职工:在藏工作达一年半的,可回内地休假一次。假期:一般干部和工人3个月;县级干部和8级以上工人4个月,地级以上干部5个月。•*华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内其他职工同样处理。•(七)其他假期•1、女职工生育不少于90天产假;•2、请婚丧假3个工作日内工资照发。••第三节加班加点制度(延长工作时间)•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1、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2、形式:•(1)加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工作;•(2)加点: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工作。•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一)延长工作时间人员范围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不如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二)一般情况下延长工时的限制•1、延长工时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2、程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工会同意。•3、延长工时的长度: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因法定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需要延长工时的限制。允许延长工时的特殊情形:•(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派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其他•三、延长工时的补偿•1、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具体:•(1)在法定节假日以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后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应当发给加班加点工资。•(2)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点,才发给加班加点工资。•(3)未完成生产任务而加班加点的,不发放加班加点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就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贾某与北京一外事服务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被该单位派到香港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做司机,后被香港公司解聘,贾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香港公司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工资,香港公司认为其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双方的争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1)贾某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本文标题:第四讲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72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