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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行政法导论毛昭晖一、什么是法律?1、自然法(应然法)与实在法(实然法)邓宝驹案的启示2、法律的价值正义安全灵活3、法律的逻辑结构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二、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管理法1、突出强调行政权力,片面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2、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公共利益。3、国家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和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机制。结果:维护行政权力,轻视公民权利。(二)控权法“行政法就是控制(限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1、国家权力如果不加控制和制约就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2、行政权最广泛、最直接的涉及行政相对人,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趋势。3、行政权实施程序远不及立法权、司法权行使的程序严格、公开。控权原则:1、有限权力。一切行政权力都是有限的,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授予意味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限制;2、正当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遵循预先确定和公布的法律程序,并且程序应是正当的;3、责任行政。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3、平衡法一方面,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以达到行政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必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公民的参与和权利补救,以及对行政的监督。这两方面不能偏废。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三、依法行政的涵义(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行使某项职权。这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三)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层级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或修改,或废除。法律打架了.doc(四)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五)职权与职责统一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四、什么是行政法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从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的本质特性、部门法的形式特性(一)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两个层级的概念:第一层级的涉及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四个概念;第二层级的涉及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行政救济主体四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特点:(1)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2)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第二、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特点:(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化的;(2)部分内部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平等;(3)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第三、行政监督关系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监督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特点;(1)监督主体的多样化;(2)监督方式的多样性;(3)行政监督主体占主导地位。第四、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特点;(1)存在三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和行政救济主体;(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3)救济方式明确,体现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种。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第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1)人事关系(2)工作关系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1)时间(2)名义(3)着装与标识(4)职责范围(5)是否执行命令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行政机关的特征(1)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执行性(2)组织体系上--从属性(3)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4)功能上----服务性(5)与公民关系上-代理性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家机构1.do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自治州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第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主体(2)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3)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4)非国家机关第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委托;(2)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3)以委托组织的名义行使职权(4)委托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超越委托范围自己承担责任第六、行政相对人(方)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心涵义:是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行政监督主体1、监督行政主体2、行政监督主体第九、行政救济主体1、行政复议机关2、司法审查机关3、行政赔偿机关司法救济最终原则:红头文件抗衡判决书.doc讨论与思考的问题:1、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3、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问题4、本案的诉讼时效5、学位授予体制是否合理?6、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表决程序是否违法?(二)行政法的本质特征:行政权与行政行为1、行政权。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规范权。行政规范权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职权。它表现为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首要职权。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准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许可证和执照便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书面形式。行政禁止权。行政禁止是行政主体不允许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系指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权是一种行为权力,而不是行为性质,因为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行政确认权。它是行政主体对业已存在的、客观的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明确的行政行为权。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系指行政主体以“中间人”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2、行政权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第一、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第二、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三、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第四、法律规范加以规定。(三)行政法的形式特性行政法的形式特性凸显为没有法典化,而且可以认为其永远不可能像民法典、刑法典那样实现法典化。行政法的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和办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法律解释。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准则。基本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同时,能够对法律体系自身进行整合和引导。(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影响之间应有适度的比例。某市规划局为凤凰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将临长江大街的2层楼房翻建为4层楼房。其后,凤凰公司又申请增建4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凤凰公司建成8层楼房。不久,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凤凰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凤凰大厦,属违法建设;大厦所在长江大街是历史名街,某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长江大街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沿街建设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凤凰大厦5至8层遮挡了长江大街的典型景观天主堂尖顶,严重影响长江大街景观。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限凤凰公司60日内拆除大厦5-8层。凤凰公司请求规划局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察确认:凤凰大厦5-8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天主堂尖顶。法院认为,大厦5-8层是违法建设,规划局有权责令凤凰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和相对人权益,在确保实现行政目标前提下,应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规划局既然确定以露出天主堂尖顶为补救措施的标准,就应将拆除部分限于大厦5-8层遮挡天主堂尖顶部分,其要求拆除5-8层整体明显超出遮挡范围,额外增加了原告的损失,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三个次级原则:1、目的性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达成,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手段对于目的来说是不适应的情形大致有:第一、手段对目的来讲“不足”。第二、手段所追求的目的超出了法定的目的。第三、对相对人施加的手段,是法律上不可能或事实上不可能。前者如命令租住在违章建筑内的某人,拆除该违章建筑。后者如命令不会开车的某人,将其父违章停留的车开走。2、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小者,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3、相当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对人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不得与欲达成之目的显失均衡,两者之间应保持恰当的比例关系,否则即违反相当性原则。如警察使用枪支的目的在于制服嫌犯,终止其危险行为,若警察鸣枪示警后,嫌犯有畏服表示,则行政目的即已达成。若警察仍向嫌犯射击致其伤亡,则该侵害与行政目的不存在均衡关系。六、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处理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是以实现“公益”为目标的公权力行为的“安定性”要求。将“重大且明显的错误”作为行政处理“无效”的理由。所谓“重大”指行政处理的瑕疵已严重到依靠信赖保护原则.doc都无法维持其效力的程度,所谓“明显”,指该瑕疵为一般人认为十分明显。这里“明显”、“重大”缺陷只需要具有常人的智识就很容易作出判断。(1)基于公用事业需要或紧急状态而形成的公共利益。(2)基于利益衡量而确定的公共利益。即征收、征用财产虽非公用事业与紧急状态之需要,但其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和任务,尽管产生了不利于私人的间接利益,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益远远大于私益,应认为是可以征收、征用财产的公益。(3)国库利益。国库利益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运转而在经济上享有的利益,最典型的是税收利益。它是一项重大的对私人财产权予以限制的公共利益。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本文标题:最新行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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