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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2011
第二章行政法主体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有对应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的组织。行政主体与其他概念的比较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人、公务法人、公法人4、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主体5、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二、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范围,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能以自己名义实际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据司法解释,规章授权的组织也应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范围示意图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三、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特征包括:1.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是行政机关在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上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上的特征);2.行政机关是分工专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这是行政机关在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属性的特征);3.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层级管理的体制,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领导关系,下级服从上级,向上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特征)。二、行政机关的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2.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及管辖事项仅限于国家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组成如右图: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行使专门权限和管理专门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级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它依法管理该区域内的各种行政管理事务。四、法定授权的组织一、法定授权组织的概念及特征法定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某种特定范围行政管理的组织。其有以下特征:•1.被授权的组织自身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体系;•2.被授权的组织其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予;•3.被授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依法承担行政职责。二、授权的条件与被授权组织的类型(一)授权的条件1、授权的主体有:(1)有权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3)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4)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体用图形表示如下:2.被授权组织的条件:(1)被授权组织自身的活动与授权的内容有某种联系;(2)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3)必须具有与承担的行政职务相应的技术及设备条件;(4)能独立承担因自己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见下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1、专门机构(如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2、内部机构(如交警大队、消防大队)3、派出机构(如派出所)1、社会团体2、行政性公司(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3、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4、群众性自治组织3.行政机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在该机关内部设立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行政管理实践的具体情况,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有如下几种:1.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商标评审委员会);2.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3.综合执法机构(如巡警机构)。行政机构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五、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不同层级和类型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也不相同。总体概括起来讲,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创制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强制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裁决权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1.积极行使行政职权以有效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行政任务的职责;2.积极履行行政职责促进经济、文化等事业发展、保障和发展社会福利、切实做到行政服务于民的义务;3.依法、合理行政的义务;4.接受各种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义务;5.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六、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一、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非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其有以下特征:1.其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被委托的组织并没有因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职权职责;3.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委托条件1.委托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2.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3.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有一定范围限制。一般是有关社会性管理的行政职权,如治安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等。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职权则不宜予以委托,如海关管理、税务管理等。而且被委托的职权还必须是影响较小或较轻的行政职权,如警告或罚款等申诫罚和财产罚可以予以委托,而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为罚或人身罚则不宜予以委托。同时,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权必须在其自己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三、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委托并不引起新的行政主体产生。被委托组织行使被委托的职权时,只能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其行为后果也必须由委托它的行政机关承担。第二节行政公务人员概述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公务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3.行政公务人员所实施行为的后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二、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如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任职于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编制之内的人员。2.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经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其他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非固定性借用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紧急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认可而协助执行公务的人员;(3)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中不属于国家行政编制,也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执行公务的人员;(4)在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三行政职务关系1.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在任职期间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属内部行政法律关系;(3)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一)人事管理关系1、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职务任用关系(1)录用考试;(2)职务任免;(3)职务升降;(4)辞职辞退;5)退休。2、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奖惩关系(1)奖励;(2)惩戒。3、其他人事关系(1)考核;(2)培训;(3)交流;(4)回避;(5)申诉控告。(二)特别劳动关系其与一般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特定之处,反映在国家公务员法律对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中。1.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是公务员的基本劳动报酬。2.公务员的福利。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3.公务员的保险。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产生行政职务关系通常通过选任、委任、考任和聘任等几种方式产生。(二)变更导致公务员职务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转任、升职和降职。(三)消灭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有:辞职、辞退、离退休、罢免、调离、开除、判处刑罚、丧失国籍和死亡。四、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多种不同的身份,并且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1、普通公民作为普通公民,公务员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法定义务。此种身份,使公务员既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民事、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能以行政相对人出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此身份所为行为,为个人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此种身份,使公务员与所属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其对外执行公务时,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其行为后果也归属于行政机关。以此身份所为行为,为个人行为或内部公务行为。3、行政机关的代表以此身份所为行为,为公务行为,主要出现在对外管理中。•三种身份实施行为的区分:1.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其行为是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中的一员在社会活动中所为的个人行为;2.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其行为如果是作为行政机关中的一员在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活动所为,属个人行为;但如果是作为行政机关中的一员在行政机关内部职位工作活动中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所为,则属于内部公务行为;3.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其行为只能是而且必须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的公务行为。确认行政公务行为的基本标准:时间要素;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命令要素。第三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通常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理解:(见下页)•1.行政相对人不是一般意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的一种特定身份,这种身份表明他们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主体。•2.行政相对人是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不具有(或不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1、个体的相对人2、权利相对人组织的相对人义务相对人3、特定相对人4、外部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内部相对人5、行政行为明指的相对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注意:各自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1.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2.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注意:不同形态相对人的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不同(二)行为能力1、对公民来讲,行为能力在行政法上通常只是一种特殊性的要求,由单行法律、法规等作专门规定,未规定者即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2、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法定行政相对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概念和特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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