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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四节公务员•第五节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张某是某市车站路摆摊卖小吃的个体户。2007年8月20日,张某与一顾客谢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致使谢某跌伤了右腿。第二天,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裁决张某治安罚款300元,并赔偿医药费450元。该治安科未制作、送达治安处罚裁决书,罚款由治安科出具了一个收据。张某不服,以未殴打他人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问: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否可以成为适格被告?•(二)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三)行政主体的分类•依取得资格的法律依据:•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依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依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单独行政主体、共同行政主体•(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人)•(五)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1、依法行政的需要;–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概述•(一)概念:•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或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确立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各类政府职能部门。•(二)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国务院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县级)市政府县政府自治县政府乡政府镇政府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二、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包括•27个部委行署•17个直属机构如国资委•4个办事机构如国务院侨办•18个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22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信访局、海洋局.••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行政机构→明确国务院各部门、组成部门、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注意判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性质•1.国务院办公厅→没有规章制定权•2.国务院组成部门27【22部+3委+一行一署】:•2.国务院组成部门27=【22部+3委+一行一署】: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纪委合署办公);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全称前加国字号。加色五个部为08机构改革组建或升格的部。•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4.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8: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部级【有规章制定权】: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预防腐败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无主体资格】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6.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归口局”为副部级、无规章制定权)•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7.国务院议事协调与临时性机构:•→有权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名为xxx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等。•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主体资格的:(两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二)地方行政机关:•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分权,因而地方行政组织具有国家属性,由国家所设,是国家在地方的代表。地方行政组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此外,由于管理的需要,地方行政组织还设有大量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市、县、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区、州、县),特别行政区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有四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厅局委)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部门的设、增、减、并派出机关的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它可自主决定大区制度已废除省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地区行署须经国务院批准市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无派出机关县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政府设区公所须经省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设街办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非政府组织与个人是主体①国务院②国务院组成部门③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④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⑤经授权的内设机构⑥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①各级人民政府②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③三种派出机关(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如公用事业单位)②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如某些行业协会)④被授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非主体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第三节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一)概念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包括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性内部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内部机构。•(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2)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3)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4)后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如果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就只是职权范围的扩大或职权内容的增多;•(5)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三)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相应组织应与所授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相应组织应具备与所授的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等。•2、范围•(1)行政机构:•A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B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价格监督机构等)•(2)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人民团体(残联、妇联、红十字会、法学会)、行业协会(律协、会计师协会、佛教协会)。•(3)企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地铁运营公司、烟草、自来水、煤炭、煤气、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4)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检验检疫机构、高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被授权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没有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某些组织,即使它们行使着行政职权,仍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职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是普通的组织。派出所、工商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设立机关类别职能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工商局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委托:•1、行政委托的概念•行政委托的特征–(1)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主体的委托行为;–(2)委托者与委托对象之间是一种专项代理关系;–(3)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4)行政委托是有限制条件的。•行政委托是有限制条件的•(1)行政委托主体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否则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权力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越权委托无效,而且受委托者不得将自己接受委托的职权和事项再自行委托给其它组织或个人。•(3)行政委托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接受行政委托.•(4)行政委托的事项是限制的•2、行政委托的理由–第一,随着民主的发展,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第二,行政权过于集中会助长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第三,有的行政职能由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更为合适;–第四,某些国有企业单位和组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行政性质。•3、行政委托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3)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区别1、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2、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3、作出行为的名义不同•4、所创设的主体不同•5、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本文标题: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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