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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的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属于危险犯。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四)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总计46个罪名。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1、概念和构成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行为。解释“放火”。燃烧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的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1)要根据犯罪的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两种情况。(2)要正确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刑法理论通说的“独立燃烧”说。(3)要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2、认定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规定处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二、失火罪三、决水罪决水罪,是指利用水的破坏作用,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受到控制的水的自然力解放出来,造成水的泛滥。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水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水患的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罚。四、过失决水罪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毁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事责任:(一)爆炸罪的概念和构成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但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损害结果。五、爆炸罪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六、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如果这其中爆炸行为本身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宜以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何罪主要看各罪的情节。刑事责任:2003年5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七、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提示:(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2)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用投放毒物方法杀害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2、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二)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刑事责任: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以其他危险方法”是一概括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凡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都可以构成本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第三节破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对“正在使用”的理解。(2)实施了破坏行为,通常是对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2、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6条、119条的规定处罚。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构成要件如下:(2)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2、主观方面是故意。(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处罚。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1993年8月4日最高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五、破坏电力设备罪本罪提示:(一)概念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2、主观方面是故意。(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认定为盗窃罪。(2)盗窃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认定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8条、119条的规定处罚。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一是各种燃气设备,包括燃气管道、燃气发生、储存装置等;二是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易于爆炸的设备。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概念和构成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后者包括公用电报、电话及其他通讯设施。九、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后果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处罚。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通讯安全2、主观方面是故意。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三)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概念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但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解释恐怖活动组织常常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对本罪的修改规定处罚。行为人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刑事责任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二、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120条之一,是为本罪。本罪提示: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的处罚)(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三、劫持航空器罪劫机犯卓长仁(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供军事、海关、警察等使用的。理解“正在使用中”的有2种情况。(2)行为内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劫持者一般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但犯罪目的与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处罚。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四、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必须使用了暴力。但这里的暴力不应包括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2)必须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3)航空器必须处于飞行中。•(4)行为必须危及飞行安全。“在飞行中”——蒙特利尔公约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处罚。本罪属危险犯。2、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提示:2001年5月16日最高法院《
本文标题: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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